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原眷戶具特殊需要者領取輔助購宅款發給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國防部國政眷服字第1030007424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第4點、第6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本部為使改建意願屬領取輔助購宅款或認證選項為承購改建住宅之原眷戶
或權益承受人,其具特殊需要者,能先行領取輔助購宅款或變更改建意願
選項為領取輔助購宅款,以解決生活困頓之問題,爰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
條例第二十一之一條訂定本作業規定,要點說明如下:
一、揭示本作業規定之訂定依據。(第一點)
二、揭示本作業規定之訂定目的。(第二點)
三、明訂改建意願屬領取輔助購宅款,得先行領款之條件。(第三點)
四、明訂依本作業規定申請領取輔助購宅款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第四點
    )
五、明訂原眷戶具特殊需要之原因係發生於改(遷)建申請書認證後者,
    得申請變更為領取發包決算價之輔助購宅款。(第五點)
六、考量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恐因具本作業規定第三點所定情形而無力負
    擔購屋款,爰明訂其改建選項為承購改建住宅或領款購置民間市場成
    屋者,於尚未申領任何款項前,得申請變更為領取輔助購宅款;惟本
    部已核定完工決算價後,僅能變更其改建意願為完工決算價之輔助購
    宅款。(第六點)
七、明訂於本部未核定發包價或完工決算價前,得申請先行領取二分之一
    之輔助購宅款,並明訂於款發放時機。(第七點)
八、明訂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者,應由其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辦理本作業規
    定所訂事項。(第八點)
九、明訂申請領取全部輔助購宅款時,應配合辦理事項。(第九點)
十、明訂原眷戶自增建超坪補償費及搬遷補助費之發給時機。(第十點)
十一、明訂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已領取部分輔助購宅款後死亡,所遺款項
      由民法所定之繼承人以經認證之書面協議向本部申領。(第十一點
      )
十二、明訂對於不配合通知或公告期限搬遷者之處理方式。(第十二點)
十三、明訂對於原承購改建住宅變更領取全部輔助購宅款後反悔欲承購改
      建住宅之處理方式。(第十三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之改建意願屬領取輔助購宅款,並具下列特殊需
    要情形之一者,得於本部核定發包或完工決算價後,依其改建意願認
    證選項,申請領取全部之輔助購宅款。
    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之改建意願屬承購改建住宅,並具下列特殊需要
    情形之一者,得於本部核定發包或完工決算價後,變更改建意願認證
    選項,申請領取全部之輔助購宅款。
    上述特殊需要情形,區分如次:
  (一)身心障礙者。
  (二)符合「社會救助法」所稱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者。
  (三)罹患重大傷病者。
  (四)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完成債務清償協商、聲請更生(清算)程序獲准之裁定者
        。
  (五)其他非因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之故意行為而遭遇重大變故、災害
        等,致生活陷於困境,確有救助需要者。
  (六)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為「社會救助法」所稱「無工作能力」之年
        滿65歲以上者,或原眷戶死亡,權益承受人為未成年者。
〔立法理由〕
一、為周延協助特殊需要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解決其生活困難,彰顯政
    府照顧軍眷之美意,爰新增訂「社會救助法」所稱中低收入戶、原眷
    戶或權益承受人為「社會救助法」所稱「無工作能力」之年滿65歲以
    上者,或原眷戶死亡,權益承受人為未成年者等特殊需要情形者。
二、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更生(清算)程序獲准之裁定者,增訂「完成債務清償協商
    」。

四、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依據本作業規定申請領取輔助購宅款應檢附之證
    明文件:
  (一)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符合「社會救助法」所稱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者:持有「社會
        救助法」第3條所稱「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證明。
  (三)罹患重大傷病者:重大傷病證明或醫院(診所)專業醫師開具之
        診斷證明書,並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範圍」。
  (四)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完成債務清償協商、聲請更生(清算)程序獲准之裁定者
        :法院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准許為更生(清算)程序經法院准許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
        書;完成債務清償協商者: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立金融
        機構債權人清冊。
  (五)其他非因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之故意行為而遭遇重大變故、災害
        致生活陷於困境,確有救助需要者:
        1.足資證明遭受重大變故、災害之報案紀錄或受災證明等文件。
        2.全戶一年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戶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全戶內負家庭主要生計者之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
          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致全戶生活陷於困境之證明文件。
        5.眷村列管單位之勘查紀錄及訪視報告。
  (六)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為「社會救助法」所稱「無工作能力」之年
        滿65歲以上者,或原眷戶死亡,權益承受人為未成年者:戶口名
        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三者擇一。
〔立法理由〕
一、明訂依本作業規定申請領取輔助購宅款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二、考量「社會救助法」所稱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者及原眷戶或權益承
    受人為「社會救助法」所稱「無工作能力」之年滿65歲以上者,或原
    眷戶死亡,權益承受人為未成年者,確有生活拮据或無力繳交購宅款
    致放棄配售權利之困境困難之處,爰新增訂之。
三、罹患重大傷病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增訂診所專業醫師開具之診斷證
    明書,並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
四、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完成債務清償協商、聲請更生(清算)程序獲准之裁定者,增訂「
    完成債務清償協商者: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立金融機構債權
    人清冊」。

六、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原改建意願為承購改建住宅
    或領取輔助購宅款購置民間市場成屋,且尚未向本部申請任何輔助購
    宅款者,得申請變更其改建意願為領取發包決算價或完工決算價之輔
    助購宅款;倘本部已核定完工決算價後,僅能變更其改建意願為完工
    決算價之輔助購宅款。
〔立法理由〕
一、增訂原改建意願為承購改建住宅或領取輔助購宅款購置民間市場成屋
    者,於本部已核定完工決算價後,僅能變更其改建意願為完工決算價
    之輔助購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