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國防部國備獲管字第11000414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依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二
項規定,會商經濟部及科技部訂定「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茲為執
行該辦法規定,明確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作業程序,建立「列管軍品清單
」,以提供廠商未來參與列管軍品研製修方向,及執行列管軍品廠商資格
級別認證之依據,爰訂定「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
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定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認定列管軍品之範圍。(第二點)
三、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之業務權責分工。(第三點)
四、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之作業程序。(第四點)
五、審議會之組成方式及審查重點。(第五點)
六、本規定之補充事項。(第六點)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