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辦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130033027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及第3點附件一、第6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辦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自一百十年五月七日訂定生效,迄今未修正。茲為配合列管軍品廠商資格
級別認證辦法於一百十二年九月六日修正科技水準之考量事項,爰依該辦
法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有關科技水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事項。(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修正廠商資格級別認證申請書應填載事項。(第三點附件一)
三、修正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應記載事項。(第六點附件
    三)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國防部受理級別認證之申請期間、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列管軍品
    清單、級別評鑑單位及其他申請應注意事項之公告,應由資源司辦理
    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及公開於國防部全球資訊網。
    符合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廠商),得依前項公
    告事項,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與安全查核同意書(如附件二),
    並檢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以掛號郵寄方式,向國
    防部受理窗口資源司提出申請,申請日以郵戳為憑。

四、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國防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科技水準:
          1.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之科技能力。
          2.產品實際產製水準。
          3.國內外相關科技智慧財產權獲得及維護情形。
          4.科技相關認證獲得情形。
          5.具體科技產能實績。
          6.科技研發單位運作情形。
          7.辦理產品測試及驗證能量。
          8.其他與科技水準有關之重要事項。
    (二)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
          1.資金規模及營業額。
          2.廠房面積及設備齊全程度。
          3.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規模。
          4.軍品研發、產製或維修經驗。
          5.辦理軍品全壽期產製、維修及保固經驗。
          6.實際從事軍品研發、產製、維修及國內自製比率之規模。
          7.其他與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有關之重要事
            項。
    (三)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會:
          1.本國員工人數。
          2.歷史營運情形及未來營運評估。
          3.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情形。
          4.其他與創造國內產值及國內就業機會有關之重要事項。
    (四)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1.與其他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2.承接外國廠商工業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3.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4.其他與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
            效有關之重要事項。
    (五)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
          之證明:
          1.實際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
          2.曾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實績。
          3.其他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
            廠認證之證明有關之重要事項。
    (六)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1.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2.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之品質評價。
          3.其他與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有關之重要事項。
    (七)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
          1.內部資通安全防護規定及制度。
          2.資通安全維護設施建置及運用。
          3.資通安全維護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效。
          4.歷史資通安全防護不良紀錄及後續維護紀錄,或政府機關(
            構)稽核報告結果。
          5.其他與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有關之重要事
            項。
〔立法理由〕
依國防科技發展教則第一章第二節名詞定義規定,「技術備便水準(Tech
 nology Readiness Level, TRL)」係指為評估相關技術成熟度之標準,
作為判斷是否有足夠之技術能力自行研發之依據,考量「技術備便水準」
,僅作為判斷是否有足夠之技術能力自行研發之依據,無法包含產製及維
修層面,爰配合一百十二年九月六日修正發布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
證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將第一款第一目「依技術備便水準等級所具相
對應之科技能量」,修正為「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之科技能力」。

六、級別評鑑結果為甲級、乙級、丙級者,由資源司通知申請廠商,申請
    廠商依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規定,備妥安全查核資料,送交國
    防部政治作戰局實施安全查核作業。
    級別評鑑結果為未達級別評鑑基準或不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由資源
    司以國防部函通知國內廠商陳述意見,並載明逾期未提出說明,將駁
    回其級別認證申請。
    前項駁回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製作。
    國內廠商級別認證申請案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由資源司將列管軍品
    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如附件三)以國防部函檢送國內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