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合作發展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1001836801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3年3月8日行政院臺63經16800號函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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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2年3月22日行政院臺28研綜字第01589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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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11月6日行政院臺88經41113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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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1年3月13日國防部(91)鉦銳字第000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 ,並自91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行政院臺經字第091000798 6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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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04年2月6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40000520號、經濟部經工字 第10404600730號函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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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05年8月9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50002789號、經濟部經工字 第10504603590號函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4點、第6點(原名稱:國 防部經濟部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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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09年3月5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9004994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 1點,並溯自109年2月28日生效(原名稱:國防科技發展推行會產業合 作發展會報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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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1001836801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

立法總說明

產業合作發展會報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六十三年三月八日經行
政院核定,曾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修正,並自一
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茲為配合產業合作發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
報)第七十五次委員會決議,新增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副院長為委員,爰
修正本要點第四點,將本會報委員總數修正為二十人,其他業務相關人員
修正為十三人。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除召集人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中五人由國防
    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軍備局局長與經濟部工業
    局局長及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兼任,並為常務委員;其餘十三人,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國防部陸、海、空軍司令部主管後勤之副參謀長,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室副主任及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主任。
    (二)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
    (三)其他業務相關人員二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四人,其中應具標準檢驗及符合性評鑑等相關
          專長人員各一人。
    (五)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立法理由〕
配合本會報第七十五次委員會決議事項,新增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為委員,爰修正序言本會報委員總數為二十人,其餘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
總數為將「十二人」修正為「十三人」,並增訂第五款「國家中山科學研
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