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工程設計階段必要圖說審查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國防部國備工營字第11100956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軍事工程基本設計必要圖說審查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自一百
零三年二月五日訂定生效,曾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及一百零七年七月
六日二次修正生效。茲為配合作業實需、國防部組織調整、統一統包案件
審核權責等,爰修正本作業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主管機關、使用單位定義,並增訂新興軍事工程計畫定義。(修
    正規定第二點)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修正為「可行性評估報告」,及草圖、基本設計
    、細部設計必要圖說審查程序。(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基本設計階段必要圖說核定權責。(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正審查小組委員人數,並增訂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得免邀
    請外聘專家學者審查。(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增訂審查小組委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之處理方式予以解聘。(修正
    規定第七點)
六、增訂無須再行提送基本設計審查之事由。(修正規定第九點)
七、增訂統包工程應提送審查之事項。(修正規定第十點)
八、增訂細部設計階段得視個案複雜度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修
    正規定第十一點)
九、增訂修正規定適用之年度建案範圍。(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