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政府資料開放進階行動策略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國防部國通軟資字第1130031971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3點、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依據:
    (一) 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制定「政府
          資訊公開法」。
    (二)行政院 104年12月28日院授發資字第1041501693號函「政府資
          料開放進階行動方案」。
    (三)行政院 105年2月2日院授發資1051500133號函「政府資料開放
          平臺」公告事宜。
    (四)行政院108年1月17日院授發資字第1081500073號函修正「行政
          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及停止適用「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
    (五)數位發展部111年9月21日數位多元決字第1113000012號函「因
          應組織調整,自即日起,政府資料開放及領域資料標準相關業
          務移撥至數位發展部」。
    (六)數位發展部 111年12月19日數位多元字第1113000272號函修正
          「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範圍」及停止適用「政府資料開放資料
          集管理要項」。
    (七)數位發展部112年3月22日數位多元字第11230002891號函「112
          年度政府資料開放獎勵活動簡章」。
    (八)數位發展部112年6月12日數位多元字第1123000768號函「高應
          用價值主題評估程序」。
    (九)國防部112年6月16日國資人力字第1120154295號令頒「國防部
          性別平等推動計畫(111-114年)」。
    (十)行政院 112年11月27日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1832號函「修正
          『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部分規定」。
〔立法理由〕
爰依行政院及數位發展部修頒政府資料開放及性別平等推動等項規定,據
以修訂本部作業依據。

三、職掌與編組
    (一)職掌
          1.通次室:
           (1)稽核各單位業管資料集更新狀況。
           (2)策頒本部政府資料開放進階行動策略及召開諮詢小組會議
              。
           (3)彙整本部開放資料集清單,並送交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小
              組。
           (4)辦理部內績優單位評選及專案獎勵。
          2.政辦室:
           (1)負責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政府資料開放單元維運(含後臺帳
              號申請及權限管控)。
           (2)協助各單位上傳資料集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3.法律事務司:
            提供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相關法律及國防法規諮詢。
          4.各諮詢委員單位:
           (1)定期提供單位諮詢委員(隨職務變更)人員更動情況。
           (2)依本部諮詢委員改選期程,提供民間委員改選推薦名冊。
          5.各單位:
           (1)盤點業管「政府資料開放平臺」資料集及內容更新。
           (2)確認資料權利完整性及相關法制規範。
           (3)決定資料分級。
           (4)民眾意見回復。
           (5)新增資料集前,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定「資料集詮釋表」,
              並上傳開放資料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及函送通次室備
              查。
           (6)提供資料開放作業精進建議。
    (二)專案編組
          區分「政策指導組、諮詢小組、計畫管制組、作業執行組及網
          頁系統組」等組,依計畫執行全般資料開放作業事宜,職掌分
          述如下(如附件1):
          1.政策指導組:
            副總長執行官擔任組長,納編通次室次長擔任副組長,指導
            本案政策規劃等全般事宜。
          2.諮詢小組:
            副總長執行官擔任召集人,編組資源規劃司副司長、法律事
            務司副司長、政務辦公室副主任、主計局副局長及通次室助
            理次長等5員擔任機關代表,並納編7員專家學者擔任民間代
            表,提供資料開放內容資訊、法律、主財、智慧財產、公眾
            授權、科技政策及文化創意等各項專業諮詢。
          3.計畫管制組:
            通次室助理次長擔任組長,納編資戰處處長擔任副組長,督
            導策頒本部政府資料開放進階行動策略、召開工作階層會議
            、辦理評比及獎懲等進度管制事宜。
          4.作業執行組:
            通次室軟資中心上校主任擔任組長,納編軟資中心上校副主
            任擔任副組長,管制各單位更新業管「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資料集、民眾意見回復及資訊技術諮詢等事宜。
          5.網頁系統組:
            政辦室文檔處視察擔任組長,負責本部全球資訊網站政府資
            料開放單元維運(含後臺帳號申請及權限管控)及資訊安全
            維護。
〔立法理由〕
為確保各單位業管資料集內容、資料權利完整性,便利民眾瞭解資料集特
性,新增資料集前,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始可上傳開放資料至「政府資
料開放平臺」。

五、具體作法
    (一)諮詢小組
          1.編成:
           (1)依「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成立「政府資料
              開放諮詢小組」,由本部資訊長(副總長執行官)兼任召
              集人,納編資源規劃司、法律事務司、政務辦公室、主計
              局及通次室等 5個單位(含法制、業務、主計及資訊等單
              位)擔任機關代表,另邀請業務領域、公(協)會、社會
              團體、具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計 7員,合
              計13員組成(如表1、圖1),並視需求調整機關代表及民
              間代表人數(委員人數11至21人,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依「國防部性別平等推動計畫( 111-114年)」,為促進
              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本部諮詢小組應依「行政
              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任一性別比例達 40%」之規範聘選委
              員,以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並積極營造性別友善工作環境,
              縮小決策性別差距。
          2.運作機制:
           (1)諮詢小組會議每年召開 2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
              會議;諮詢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
              席委員中之民間代表應至少3人。
           (2)諮詢小組民間代表之委員任期為1或2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得隨同召集人(資訊長)異動改聘之。
           (3)前項委員由公(協)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其為學者專家者,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召集
              人所屬機關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4)諮詢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
           (5)諮詢會議重點包含「檢視資料開放成效、民間需求回應說
              明」、「資料集清單及預計開放時程」、「不開放資料之
              法令依據」及「歷次會議決議追蹤管考」等事項(如圖 2
              )。
           (6)諮詢委員職掌與運作方式,於年度第 1次召開諮詢會議中
              說明,俾利新任委員瞭解其權責。
    (二)開放資料作業程序
          1.開放範疇:
            各單位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製作之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6、7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
            府資訊,除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非機敏性
            之國防資訊應主動公開。
          2.資料審核:
            由各單位「業務部門」先確認範疇並提出要開放之資料集及
            內容,經「保防部門」審認、「資訊部門」確認格式後,並
            簽奉權責長官核定,於排定開放期程後,將預訂資料開放統
            計表,依作業期程函送通次室,納入諮詢小組會議研討及審
            查。
          3.開放資料四步驟:
            各單位以年度重大執行工作項目、系統及資料庫清點與民間
            意見為基礎,深入規劃單位主管業務資料開放作業,擬定分
            年開放目標,落實執行。
          ※步驟一、盤點資料:
           (1)各單位依資料集更新狀況(新增或刪除)提供盤點資料(
              如附件 2),由通次室定期召開「政府資料開放工作階層
              會議」(每年至少 2次),並得視需要增開會議頻次,俾
              利定期檢視各單位資料開放成效。
           (2)資料開放應強化項目如下:
              A.提升國軍專業及精實形象資訊。
              B.改善官兵生活及國軍招募資訊及成效。
              C.單位年度重大施政計畫執行現況。
              D.「強化政府治理效能規劃案」相關創新施政項目。
              E.各單位辦理政府研究資料。
              F.與民網構聯之系統及資料庫清點。
              G.其他與民眾便利及提升生活品質資料。
              H.各項主財、政風及性別平等政府規範應公開資訊。
              I.國軍醫療、災防及疏濬等成效。
              J.國防報告書、國防總檢討、軍事期刊及軍史文物等國軍
                相關書籍及期刊。
          ※步驟二、檢視資料權利完整性:
            就步驟一之盤點結果,檢視各項資料法制規範(如政府資訊
            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及權利完整性(如著作權歸屬
            、第三人授權完整性等),盤點結果須符合各項國家機密保
            護及軍事機密保護法等規定,經單位「保防部門」審認及權
            責長官核定。
          ※步驟三、選擇資料開放範圍及授權條款:
            就步驟二之檢視結果,依據資料權利完整性及適法性,將資
            料予以適當分類為「開放資料」及「依申請提供資料」等 2
            類(如表 2),各單位依申請就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已
            存在政府資料,並以開放格式提供時,除有正當理由或法規
            條文規範不得公開外,應予提供。
           (1)開放資料:
              A.各單位發展創新應用服務時,宜優先以開放資料提供個
                人、學校、團體、企業發展創新服務及開發加值應用。
              B.開放資料之認定,應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
                否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建置或取得成本與額外客
                製化費用、資料提供機關是否有完整權利及得否再轉授
                權等各項關鍵因素。
              C.開放資料如因情勢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繼續提供該
                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具不符公共利益、侵害第三人智
                慧財產權、隱私權等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得轉
                為依申請提供資料或不予提供。
           (2)依申請提供資料:
              A.由機關另訂資料授權條款,應包括使用者承諾事項、政
                府機關責任之限制及終止條件等,其涉及著作權之授權
                利用者,並應明定授權方式、期間及範圍。
              B.得由各單位以民事契約約定其授權利用之收費項目,其
                收費基準由各機關參考建置、蒐集、取得、維護及更新
                成本定之。
              C.資料涉及商業利用者,得參考權利範圍、標的、權利金
                給付期間及方式等,約定不同費率或報償比率。
              D.各機關應將開放資料清單、依申請提供資料及其收費基
                準,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步驟四、發布資料集:
           (1)決定資料開放格式(各單位提供之開放格式資料,應符合
              下列規定):
              A.可直接取得:無需人為操作即可透過連結直接獲取資料
                。
              B.易於處理:優先提供結構化資料。
              C.易於理解:應於詮釋資料描述其欄位說明及編碼意義等
                。
              D.確保資料品質:不得任意分割,以確保其完整性,並力
                求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E.利於資料間串聯運用:提供之資料欄位格式定義應與政
                府資料標準相符。
           (2)資料集命名:
              為利民眾可由資料集名稱概要審視及辨識資料內容,資料
              集命名作法:部本部及參謀本部單位,加註「國防部」後
              接續摘述資料集內容,各軍司令部、指揮部及軍事學校等
              單位,加註單位簡稱,如「陸軍」、「海軍」、「空軍」
              ,後接續摘述資料集內容方式命名。
           (3)完備詮釋資料(範例如附件3):
              各資料集提供機關應依據「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所
              訂資料集詮釋資料欄位定義、格式及說明,提供簡明易懂
              之資料集詮釋描述,便利民間瞭解各項資料集特性。
           (4)提升資料品質:
              應提供具正確性(Accuracy of Data)、易用性(Ease o
              f Access to Datasets)、即時性(Timeliness of Data
              )及適當格式(Format of Data)之開放資料,並依據「
              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規定,不得任意分割資料,以
              確保資料集之完整性。
           (5)推廣應用案例:
              就新增之資料集或活化應用案例,善用各管道辦理特色介
              紹(如發布最新消息等),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協助
              推廣特色資料集。
    (三)開放期程
          各單位依業管資料集盤點結果,訂定預劃開放期程,並於諮詢
          小組會議審議後,依決議結果進行資料開放。
〔立法理由〕
1.依本部政府資料開放實需,增列情次室提供業管資料集,並上傳開放資
  料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2.依行政院 112年11月27日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1832號函「修正『政府
  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修訂諮詢小組會議召開次數
  、民間代表參加人數、任期、出席費及交通費支領規範。

七、一般規定
    (一)個人資料保護
          涉及個人資料者,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管理作業外,另應參照
          經濟部訂頒之 CNS 29100「資訊技術-安全技術-隱私權框架」
          及 CNS 29191「資訊技術-安全技術-部分匿名及部分去連結鑑
          別之要求事項」等國家標準,作為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驗證標準
          ,並參酌「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過程驗證要求及控制措施」實作
          指引,完成去識別化後,方能開放或提供有限度再利用。
    (二)業務流程制定
          各單位應將資料開放納為業務運作之基本作業流程,完備結構
          化資料蒐集、整理、開放、更新等自動化程序,可參考「政府
          資料開放平臺」內各機關開放資料內容及國際(評鑑)項目及
          指標內容,定期檢討各項政府資料開放範圍及機制。
    (三)資料品質提升
          各單位新增之資料,單一文件需符合ODF-CNS15251標準格式為
          原則,資料集採開放格式,其格式應符合可直接取得、易於處
          理、易於理解、確保資料品質及利於資料間串聯運用等規定;
          若有 103年12月之前所產製之資料,經清理且確認權利完整後
          ,得先依現有格式開放,後續更新時,建議適時投入資源,改
          善開放格式,提升資料品質。
    (四)開放格式應用
          機關提報各類資通訊應用計畫,應依據數位發展部「各機關資
          通訊應用管理要點」規定,於計畫書中研擬資料開放分析及更
          新機制,辦理新系統建構或現有系統新年度維運案,應參考「
          政府機關資訊採購建議書徵求文件參考」,於招標文件規範該
          專案蒐集或產製之資料,應以符合開放格式之檔案或以應用程
          式介面(API或Web Service)等方式開放利用;各共用行政資
          訊系統,如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跨
          機關財務資訊整合等,應優先規劃符合上開開放需求。
    (五)高應用價值主題資料
          參考國際發展趨勢及國內政策發展需求,數位發展部鼓勵各機
          關優先提供促進公共利益、社會進步、經濟發展、政府透明等
           6類「高應用價值主題資料」(如:氣候環境、災害防救、交
          通運輸、健康醫療、能源管理及社會救助等),以促進跨領域
          資料應用及推升社會經濟之創新發展(如表 4);其資料集依
          數位發展部「高應用價值評估程序」提案、評估、優化及釋出
          。
    (六)民眾意見回復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互動專區已建置:「我有話要說」及「
          我想要更多」等 2項管道;另數位發展部亦設有專屬信箱開放
          民人提問及建議,以提供民人對機關開放資料之建議。
          1.執行方式:
            本部定期由通次室蒐整,並會辦各相關業管單位提供辦況並
            說明及回復稿件(如附件 4),俟業管還會後簽奉副總長執
            行官核示;另若為索取本部資料,各業管單位應嚴審內容,
            注意軍機保密,並依權責簽奉業管常務次長(或副總長)以
            上長官核可後還會,再由通次室承辦人至「政府資料開放平
            臺」完成回復。
          2.解管方式:
            答復後立即調查該次提問之民眾滿意度(採5分法,5分最滿
            意、 1分最不滿意),3分(含)以上者予以結案、2分以下
            者,需進行第2次答復後結案。
          3.回復基礎:
            應以資料最大化開放之心態,主動與民眾接觸並進行溝通,
            以明確掌握詢問者之需求,若詢問內容涉及機敏或個資,單
            位應深入研析機關可開放資料項目,儘量刪除機敏部分並去
            識別化,方能做成開放資料或提供有限度再利用資料開放,
            以提升民眾對國防部之觀感及印象。
    (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會議紀錄
          於會議結束後15天內,登載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專區。
〔立法理由〕
1.依數位發展部112年6月12日數位多元字第1123000768號函「高應用價值
  主題評估程序」修訂,新增「高應用價值主題資料」說明事項。
2.依行政院 112年11月27日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1832號函「修正『政府
  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部分規定」,諮詢小組會議紀錄應於會議
  結束後15天內登載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