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接受新聞媒體申訪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7月30日國防部國政新聞字第11001675571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政戰

立法總說明

為彰顯國防施政、戰備訓練成效,維繫與新聞媒體良好互動關係,明確國
軍單位接受國內外新聞媒體申訪作業,爭取正面報導,使國人及國際社會
瞭解與支持國軍,爰訂定國防部接受新聞媒體申訪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
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定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接受申訪對象。(第二點)
三、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新聞媒體申訪限制。(第三點)
四、申訪案核定權責機關。(規定第四點)
五、新聞媒體申訪要塞管制區、東、南沙地區及其他外、離島之特別核定
    權責。(第五點)
六、申訪案之提出及審查。(第六點)
七、受訪單位配合採訪應注意事項。(第七點)
八、新聞媒體採訪時應配合事項。(第八點)
九、新聞媒體結束採訪後受訪單位及核定權責機關應辦理事項。(第九點
    )
十、關鍵意見領袖、具軍事背景專家或自媒體等申訪國軍單位之處理。(
    第十點)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