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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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一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便利民眾申請應用檔案,爰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整併,移列至
第三款,並增列可查詢該筆檔案之資訊,如文號或其他可供查詢檔號
之資訊等;現行第三款移列為第四款,其餘款次順移。
二、為使申請書送達方式更加多元,且因應數位政府與網際網路之使用普
及,新增申請書之傳遞方式,爰修正第二項規定。現行第二項前段移
列為第一款規定,並明定書面之傳遞方式;現行第二項後段移列至第
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新增第三款規定,申請人得於機關網站或其
他電子設備所建置之電子表單申請檔案,爰該申請應載明事項,不限
於申請書全部列載,可透過線上申請機制,先後於系統相關作業表單
登載,例如於系統登載申請人資料後,再行就所需檔案事項載明需求
,以符實務所需,並便捷民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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