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10336549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立法總說明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五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發
布施行後,曾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
。茲為符懲罰即時,爰修正本細則第二條附表,將現行校級軍官「撤職」
及「降階」懲罰之核定權責,增列「中將」階指揮官或主官,以提升懲罰
作業時效。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之中將以下之懲罰權責,區分如下:
一、將級重要軍職之撤職、降階,由總統核定,將級一般軍職之撤職、降
    階,由國防部部長核定。
二、各級指揮官或主官之懲罰權責,如權責劃分表。
於國防部以外機關(構)及行政法人任職、服役之中將以下現役軍人,其
懲罰權責,由所屬機關(構)及行政法人準用前項規定,由相當層級之主
官核定。
〔立法理由〕
考量違失人員經調查後有施以「撤職」或「降階」懲罰必要時,均屬重大
軍風紀案件,為符懲罰即時,爰將現行校級軍官「撤職」及「降階」懲罰
之核定權責,增列「中將」階指揮官或主官,以提升懲罰作業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