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102130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37年5月12日國防部一般命令第109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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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7年9月25日國防部命令第25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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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46年9月1日國防部通甲字第4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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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47年6月26日國防部通甲字第2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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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54年9月24日國防部約法字第021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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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61年6月19日國防部典試字第2163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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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63年4月23日國防部澄清字第118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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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69年8月6日國防部淦湜字第298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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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71年12月3日國防部淦湜字第535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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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78年6月30日國防部恕惻字第303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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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81年4月15日國防部伸信字第17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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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81年10月14日國防部伸信字第680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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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88年3月10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26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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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012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2 條(原名稱:國軍人員休(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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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000816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 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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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1年8月14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001255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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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95年12月29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114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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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00000152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 8號公告第 20條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 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國防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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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613號令修正發布第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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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40000179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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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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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00254636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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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10279938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第9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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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9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102130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七年五月十二日發布施
行後,曾經二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四
日。茲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名稱為「性
別平等工作法」,其第十二條並增訂權勢性騷擾情形,爰修正本規則第六
條所援引之該法律名稱,並增列所引第十二條之項次及權勢性騷擾,以臻
明確。

法規異動

修正

軍官、士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響公務之原
則下,得由權責主官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四、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軍官、士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核給公假:
一、傳染病發生時,接獲地方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通知且親自到場。
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性騷擾、權勢性騷擾
    情事,致生法律訴訟之被害人,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
三、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規定
    ,爰將第二項第二款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十二條規定,並增列第一項及第二項,以及權勢性騷擾,以臻
    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