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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0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條,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7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自93年3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93年7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300208 92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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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7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 號公告第3條第1項所列屬「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 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 4 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所列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國軍財 務單位」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1月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管轄;第5條第3項所列屬「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之權責事項 ,自102年11月 1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第6條 第1項所列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1月1日起改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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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300000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條,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