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7000040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並自107年1月15日生效(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綜 字第1070030360號函核定修正第2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7年7月29日行政院台人政企字第015135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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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7月4日行政院台人政企字第01225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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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0940007918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4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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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國防部選道字第0950010548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 自民國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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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國防部國力企綜字第 0990003802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99年12月1日生效施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行政院院授人企 字第0990021363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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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2000062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行政院院 授人綜揆字第1010056058號函核定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1020020954號函核定修正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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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3000239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並自103年4月16日生效施行(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行政院院 授人綜字第1030030204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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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4000213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104年6月1日生效施行(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 1040028405號函核定修正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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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國防部國資科企字第1070000404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4點,並自107年1月15日生效(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綜 字第1070030360號函核定修正第2點、第4點)

立法總說明

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國防部於八十七
年八月七日訂定,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生效後,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
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生效。茲因國軍
肩負保家衛國重任,由國家投注大量資源,培育國防專業人力,執行建軍
備戰與災害防救等任務。由於軍隊任務特性及屆齡服役之限制,導致正值
壯年且技術經驗最成熟的人力,必須離開國防專業職場,實需要規劃一套
留用制度,除可讓這些優質中階幹部長留久用,避免人力資源浪費外,更
可減緩退撫基金支出,展現政府對軍事專業的重視,提供軍退人員生涯規
劃多元選擇,爰修正本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第二項國防事務專員要件及範圍。(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配合本部業務調整,評價聘雇人員之主管單位修正為後勤參謀次長室
    。(修正規定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國軍聘用、雇用人員(以下簡稱聘雇人員),其類別如下:
    (一)編制內聘雇人員:指國軍軍事單位編制(組)表內明定聘雇職
          位之人員。
    (二)編制外聘雇人員:指非屬國軍軍事單位編制(組)表內職位,
          依任務需要聘雇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之編制內聘用人員依任務需要,由服役達最大年限(年齡
    )軍職人員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八年服役滿二十八年之
    上校、服役滿二十四年之中校、服役滿二十年之少校轉聘者,稱國防
    事務專員。
〔立法理由〕
一、茲因國軍肩負保家衛國重任,由國家投注大量資源,培育國防專業人
    力,執行建軍備戰與災害防救等任務。由於軍隊任務特性及屆齡服役
    之限制,導致正值壯年且技術經驗最成熟的人力,必須離開國防專業
    職場,實需要規劃一套留用制度,爰擴大國軍非軍職人力聘用範圍,
    並因應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公布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六條修正條文,最大服役年限延長二年規定,於本部各機關及所屬
    單位內,調整人事、情報、後勤、計畫、政戰、通資電、軍醫、軍備
    整備、主財及軍法等十種職類之軍職專業職缺,規劃服役達最大年限
    (年齡)之校級軍官與士官長為主之軍職人員,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
    至一百零八年服役滿二十八年之上校、服役滿二十四年之中校、服役
    滿二十年之少校轉聘,從事政策制定、情報研析、心戰、醫療、軍投
    建案、資訊、網路、法制、主財、數據分析、人力資源管理及後勤等
    工作。
二、「國防事務專員」之編設,將不會增加員額及國防人事費用支出,配
    合現員意願,逐年分梯次於現有的編制職缺及核定的員額內調整,為
    重要國防施政,除可讓這些優質中階幹部長留久用,經驗傳承,避免
    人力資源浪費外,復因「國防事務專員」屬聘用人員,依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應予停發軍職退休俸,以減緩退撫
    基金支出,展現政府對軍事專業的重視,提供軍退人員生涯規劃多元
    選擇,使軍職人力專注戰訓本務,提升國軍整體戰力,爰增訂第二項
    國防事務專員之要件及範圍,以符實需。

四、國軍各職類聘雇人員之主管單位如下:
    (一)編制內聘雇、臨時聘雇人員:人事參謀次長室。
    (二)評價聘雇人員:後勤參謀次長室。
    (三)基金聘雇人員:政治作戰局、軍備局、軍醫局、主計局及後勤
          參謀次長室。
〔立法理由〕
因應本部業務調整,評價聘雇業務移由後勤參謀次長室辦理,爰配合修正
第二款主管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