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軍聘用、雇用人員(以下簡稱聘雇人員),其類別如下:
(一)編制內聘雇人員:指國軍軍事單位編制(組)表內明定聘雇職
位之人員。
(二)編制外聘雇人員:指非屬國軍軍事單位編制(組)表內職位,
依任務需要聘雇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之編制內聘用人員依任務需要,由服役達最大年限(年齡
)軍職人員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八年服役滿二十八年之
上校、服役滿二十四年之中校、服役滿二十年之少校轉聘者,稱國防
事務專員。
〔立法理由〕 一、茲因國軍肩負保家衛國重任,由國家投注大量資源,培育國防專業人
力,執行建軍備戰與災害防救等任務。由於軍隊任務特性及屆齡服役
之限制,導致正值壯年且技術經驗最成熟的人力,必須離開國防專業
職場,實需要規劃一套留用制度,爰擴大國軍非軍職人力聘用範圍,
並因應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公布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六條修正條文,最大服役年限延長二年規定,於本部各機關及所屬
單位內,調整人事、情報、後勤、計畫、政戰、通資電、軍醫、軍備
整備、主財及軍法等十種職類之軍職專業職缺,規劃服役達最大年限
(年齡)之校級軍官與士官長為主之軍職人員,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
至一百零八年服役滿二十八年之上校、服役滿二十四年之中校、服役
滿二十年之少校轉聘,從事政策制定、情報研析、心戰、醫療、軍投
建案、資訊、網路、法制、主財、數據分析、人力資源管理及後勤等
工作。
二、「國防事務專員」之編設,將不會增加員額及國防人事費用支出,配
合現員意願,逐年分梯次於現有的編制職缺及核定的員額內調整,為
重要國防施政,除可讓這些優質中階幹部長留久用,經驗傳承,避免
人力資源浪費外,復因「國防事務專員」屬聘用人員,依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應予停發軍職退休俸,以減緩退撫
基金支出,展現政府對軍事專業的重視,提供軍退人員生涯規劃多元
選擇,使軍職人力專注戰訓本務,提升國軍整體戰力,爰增訂第二項
國防事務專員之要件及範圍,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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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軍各職類聘雇人員之主管單位如下:
(一)編制內聘雇、臨時聘雇人員:人事參謀次長室。
(二)評價聘雇人員:後勤參謀次長室。
(三)基金聘雇人員:政治作戰局、軍備局、軍醫局、主計局及後勤
參謀次長室。
〔立法理由〕 因應本部業務調整,評價聘雇業務移由後勤參謀次長室辦理,爰配合修正
第二款主管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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