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所屬經核定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申請出境作業規定(以下簡稱
本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訂定生效,迄今未修正。茲為配合國家機
密保護法修正及實務作業需求,爰修正本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不適用本規定。
(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刪除協助機關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後備服務中心受理緊急出境案件
。(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涉密退離職人員管制期限。(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正各機關(構)、單位權責劃分。(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修正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出境案件之申請程序。(修正規定第六
點)
六、修正各機關(構)、單位辦理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出境管制、受
理申請、查核及通報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修正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調任他機關(單位)之管制作業。(修正規定
第八點)
八、修正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出境,採逐案逐次申請。(修正規定第
十點)
九、增訂審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或任務之程序與依據,及應注意事項。
(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增訂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人員於返臺時,應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單
位)返臺時間。(修正規定第十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