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現役兵籍管理機關,應由下列有關單位主動供應異動資料,以憑登
記兵籍表。
(一)屬於各級人事權責單位通知者:
1.有關服役(含延長服現役時間)、任免(調補)、留職停
薪、考績、獎懲、全時進修等事項,依權責單位發布之命
令登記(考績表應裝袋保管)。
2.有關撫卹、海外服務等事項,依據有決定權或命令發布權
責單位之通知或命令登記。
3.有關軍職專長、測驗、兵籍註銷等事項,依據負責核定機
關之命令或通知登記。
4.退伍、除(停)役、撤(免)職人員,其離營後之居住地
(戶籍申報地),應由現役人事權責單位負責將其列管之
縣(市)後備指揮部(或金門縣、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
名稱,註記於人事命令之備考欄,以便兵籍管理機關辦理
登記及移轉。
5.前四目之命令應分送兵籍資料、謄本管理機關及人事資訊
單位各一份。
(二)屬於訓練機構通知者:
1.責由教育訓練機構填造受訓成績考核表二份,分送兵籍資
料及謄本管理機關登記、裝存外,並將受訓學員生成績,
以人事資訊網路傳送人事資訊單位辦理電腦建檔傳輸作業
(在校學員生由學校負責登記裝袋)。
2.國外教育,負責保送(核定)機關於出國受訓(進修)人
員回國後呈報國防部核備之報告(附名冊)應將副本(附
名冊)抄送現役兵籍管理機關及人事資訊單位,據以登記
或辦理人事資訊傳輸作業。
(三)屬於各級單位之行政業務部門通知者:
1.家屬之增減、保險異動,住址變更等事項,依據現職單位
內負責辦理該業務部門之異動通(副)知登記。
2.婚姻異動事項,應由當事人主動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送兵籍
資料(正、謄本)管理單位辦理登記作業,並登載於兵籍
表家屬欄。
(四)屬於醫務部門通知者:體位變更時由醫務體檢部門填寫體位
變更通報表三份,送其現職單位轉送兵籍資料及謄本管理機
關分別裝存及人事資訊單位完成資訊網路傳輸作業。
(五)屬於個人申請者:
1.有關現在住址、眷屬職業、在臺(國外或於大陸地區)、
緊急通知人、外國語文、方言、宗教、民間職業專長、著
作、證照及兵籍表內記載錯誤等事項,得依據個人向現職
單位申報。
2.接受國內、外一般教育且教育部核認之學資(碩、博士)
、通過語文檢定、取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
託、認證或認可證照者,檢附合格證書、證照影本(全時
進修者另檢附服務人事權責單位核准進修命令、內政部入
出境證明及中、原文版學位證書等合法證明文件),並由
人事單位審查簽呈權責長官同意後,辦理登記,副知兵籍
資料(正、謄本)管理單位及人事資訊單位。
(六)其他應行通知之事項,比照上列各款,由負責或主管機關通
知之。
前項各款所列各有關單位之資料供應程序及其供應要領舉例說明如
附件八及附件八之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六款,均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增進國軍官士兵退伍後職場優勢,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增
列通過語文檢定或取得證照者,得主動檢附佐證向現役兵籍管理單位
,申請登記兵籍表,另同款第一目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