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30322187號令修正發布第5 0點及第50點附件八、附件八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7月16日國防部選道字第0930003253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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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099000009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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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4001503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111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原名稱: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暨查證 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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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70004482號令修正發布第5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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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70030129號令修正發布第2 9點、第68點、第10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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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90170951號令修正發布第43 點、第44點、第5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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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8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00285823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第59點、第79點及第3點附件一至附件二之一、第60點之附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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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20267881號令修正發布第16 點、第39點、第44點、第46點、第47點、第50點、第56點、第59點、第61 點、第104點及第3點附件二、附件二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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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30322187號令修正發布第5 0點及第50點附件八、附件八之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十、現役兵籍管理機關,應由下列有關單位主動供應異動資料,以憑登
      記兵籍表。
      (一)屬於各級人事權責單位通知者:
            1.有關服役(含延長服現役時間)、任免(調補)、留職停
              薪、考績、獎懲、全時進修等事項,依權責單位發布之命
              令登記(考績表應裝袋保管)。
            2.有關撫卹、海外服務等事項,依據有決定權或命令發布權
              責單位之通知或命令登記。
            3.有關軍職專長、測驗、兵籍註銷等事項,依據負責核定機
              關之命令或通知登記。
            4.退伍、除(停)役、撤(免)職人員,其離營後之居住地
              (戶籍申報地),應由現役人事權責單位負責將其列管之
              縣(市)後備指揮部(或金門縣、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
              名稱,註記於人事命令之備考欄,以便兵籍管理機關辦理
              登記及移轉。
            5.前四目之命令應分送兵籍資料、謄本管理機關及人事資訊
              單位各一份。
      (二)屬於訓練機構通知者:
            1.責由教育訓練機構填造受訓成績考核表二份,分送兵籍資
              料及謄本管理機關登記、裝存外,並將受訓學員生成績,
              以人事資訊網路傳送人事資訊單位辦理電腦建檔傳輸作業
              (在校學員生由學校負責登記裝袋)。
            2.國外教育,負責保送(核定)機關於出國受訓(進修)人
              員回國後呈報國防部核備之報告(附名冊)應將副本(附
              名冊)抄送現役兵籍管理機關及人事資訊單位,據以登記
              或辦理人事資訊傳輸作業。
      (三)屬於各級單位之行政業務部門通知者:
            1.家屬之增減、保險異動,住址變更等事項,依據現職單位
              內負責辦理該業務部門之異動通(副)知登記。
            2.婚姻異動事項,應由當事人主動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送兵籍
              資料(正、謄本)管理單位辦理登記作業,並登載於兵籍
              表家屬欄。
      (四)屬於醫務部門通知者:體位變更時由醫務體檢部門填寫體位
            變更通報表三份,送其現職單位轉送兵籍資料及謄本管理機
            關分別裝存及人事資訊單位完成資訊網路傳輸作業。
      (五)屬於個人申請者:
            1.有關現在住址、眷屬職業、在臺(國外或於大陸地區)、
              緊急通知人、外國語文、方言、宗教、民間職業專長、著
              作、證照及兵籍表內記載錯誤等事項,得依據個人向現職
              單位申報。
            2.接受國內、外一般教育且教育部核認之學資(碩、博士)
              、通過語文檢定、取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
              託、認證或認可證照者,檢附合格證書、證照影本(全時
              進修者另檢附服務人事權責單位核准進修命令、內政部入
              出境證明及中、原文版學位證書等合法證明文件),並由
              人事單位審查簽呈權責長官同意後,辦理登記,副知兵籍
              資料(正、謄本)管理單位及人事資訊單位。
      (六)其他應行通知之事項,比照上列各款,由負責或主管機關通
            知之。
      前項各款所列各有關單位之資料供應程序及其供應要領舉例說明如
      附件八及附件八之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六款,均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增進國軍官士兵退伍後職場優勢,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增
    列通過語文檢定或取得證照者,得主動檢附佐證向現役兵籍管理單位
    ,申請登記兵籍表,另同款第一目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