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作業指導:
(一)派職方式:
1.通電資訊部門(任職範圍):包括通信、電子戰、資訊等相
關職類。
(1)資訊職類:
A.尉官階段任職:
(A)初官任職:
a.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以下稱理工學院)資訊工程學
系及國防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稱管理學院)資訊管
理學系畢業軍官及專業軍官(以初派為個人官科專
長)通資電管道結訓後優先派任艦上資訊官職務,
艦職不足時,以派任部隊單位(通信系統指揮部(
以下簡稱通指部)、海洋監偵指揮部(以下簡稱海
偵部)為優先,任期至少為一至二年。
b.未派任艦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人員,
於任期屆滿二年後,優先檢討派任。
(B)中尉階任職:
a.在初派任期二年以上後實施交流。
b.停年屆滿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資訊
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相關職務,取
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C)上尉階任職:
派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任期至少為二年,停年屆滿
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
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
調占候選建議。
(D)尉官階段具艦艇經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
經歷二年以上,且具正規班學資者,始可循經管職類
向上發展。
B.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少校階幕僚職務:具備資訊職類中、上尉階職務經
歷四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尉
級階段曾歷練通信職類二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
得優先候選。
b.少校階正、副主管職務:具備國防部或司令部資訊
職類少校階職務經歷一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
,選員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
優先選派。
c.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7A
、7F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B)中校階任職:
a.中校幕僚職務:具備資訊職類少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少校階段
曾歷練通信職類一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具指參
(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中校正、副主管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職
務經歷、專長及取得相關學資者,選員派任;另為
培養上校階以上人員,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
得優先選派。
c.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則可調任通信職類(
7A、7F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
建議。
d.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a.上校幕僚職務:具備資訊職類中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上校主管職務:具備資訊職類中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備資訊職類上校階幕僚職務經歷一年以上或
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正、副官(管)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及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c.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則可調任通信職類(
7A、7F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
建議。
C.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含比
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上校階職務
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2)通信職類:
A.尉官階段任職:
(A)初官任職:
a.理工學院電子電機工程學系(電子組)及專業軍官
(以初派為個人官科專長)通資電管道結訓後優先
派任艦上電子官職務,艦職不足時,以派任部隊單
位(通指部、海偵部)為優先,任期至少為一至二
年。
b.未派任艦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人員,
於任期屆滿二年後,優先檢討派任。
(B)中尉階任職:
a.在初派任期二年以上後實施交流。
b.停年屆滿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通信
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
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C)上尉階任職:
派任通信職類相關職務,任期至少為二年,停年屆滿
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通信職類職務可
調占時,可調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
調占候選建議。
(D)尉官階段具艦艇經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
經歷二年以上,且具正規班學資者,始可循經管職類
向上發展。
B.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少校階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中、上尉階職務經
歷四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尉
級階段曾歷練資訊職類二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
得優先候選。
b.少校階正、副主官(管)職務:具備通信職類少校
階職務經歷一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
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
c.如無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
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另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
調任電子戰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B)中校階任職:
a.中校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少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少校階段
曾歷練資訊職類一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具指參
(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中校正、副主官(管)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
校階職務經歷、專長及取得相關學資者,選員派任
;另為培養上校階以上人員,具戰略(含比照)學
資者,得優先選派。
c.如無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
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另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
調任電子戰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d.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a.上校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中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上校副主官、主管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
職務經歷二年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
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信職類上校階職務經歷一
年以上或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主官(管)職務經歷
二年以上及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c.上校主官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相關職務專長,
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中校
階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一年以上及戰略(含
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d.如無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
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另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
調任電子戰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C.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
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上
校階職務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3)電子戰職類:
A.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電
子戰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
b.少校階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中、上尉階職務經
歷四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
(B)中校階任職:
a.中校副主管、幕僚職務:具備通信或電子戰職類少
校階職務經歷二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
派任;另具國防部或司令部通信或電子戰職類少校
階職務及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
b.如無電子戰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
7G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
c.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a.上校主管職務:具備通信或電子戰職類中校階職務
經歷、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正、副主官(管)職
務經歷二年以上及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
選派。
b.如無電子戰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
7G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
B.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含比
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上校階職務
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2.後勤部門(任職範圍):含兵器保修(含工程監修、兵器維
管等)職類。
(1)尉官階段任職:
A.初官任職:
理工學院動力及系統工程學系(兵器系統工程組)及專
業軍官班(以初派為個人官科專長)結訓後優先分配戰
鬥系統工廠相關職務,廠職不足時,以派任其他陸岸單
位次之,任期至少為一至二年。
B.中、上尉階任職:
(A)以歷練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類相關職務,以奠定專業
工作基礎,任期以一至二年為原則,並得依需要適時
調整。
(B)於上尉停年屆滿,取得正規班學資,並於本階段實施
保指部或艦指部交流,優先循經管職類向上發展。
(2)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少校幕僚職務:具備兵器保修部門經歷職務、專長,
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
(B)少校階主官(管)職務:具備兵器保修部門少校幕僚
經歷職務、專長,選員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
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中校階派職:
(A)中校幕僚職務:具備兵器保修經歷職務、專長,並具
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具少校階主官(管)職
務經歷且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
(B)中校副主管職務:
a.具備相關兵器保修中校階職務經歷、專長者,選員
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者,優先選派。
b.具備兵器保修專長少校階主管經歷累積滿 2年以上
,選員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
優先選派。
(C)中校主管職務:
a.具備相關兵器保修中校階職務經歷、專長及取得相
關學資者,選員派任;另為培養上校階以上人員,
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具備兵器保修專長少校階主管經歷累積滿 2年以上
,並取得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選員派任。
(D)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具備兵器保修職類中校階
職務經歷、專長及取得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中校正、副主管經歷職務及戰略(含比照)學資
者,得優先選派。
D.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含比
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兵器保修職類上校階職務
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二)交流方式:
1.少尉階段:
依畢業科系為初派職務,任期至少二年,本階段不實施交流
。
2.中尉階段:
(1)通信職類優先交流資訊職類相關職務,任期至少二年,如
無資訊職類相關可供調任時,則循通信職類經管發展。
(2)初官派任陸岸職缺人員於本階優先調任艦艇職務,艦職不
足時,以派任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次之,任期至
少為二年。
(3)兵器保修職類於本階段實施保指部或艦指部(含所屬單位
)交流歷練,任期一至二年。
3.上尉階段:
(1)本階段資訊職類及通信職類交流歷練以艦艇單位為優先,
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次之。
(2)兵器保修職類於本階段實施保指部或艦指部(含所屬單位
)交流歷練,任期一至二年。
(3)各人事權責單位辦理「海軍、陸戰隊官科」尉級軍官人員
交流歷練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相關
職務者,以一年為限,任期屆滿後,由原官科經管單位(
艦隊指揮部、陸戰隊指揮部)主動檢討回任原官科經管發
展,司令部戰系處負責督導各單位依經管規定執行,以維
個人權益。
4.少校階段:
(1)資訊職類軍官於本階段與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交
流歷練,任期至少為一年。
(2)通信職類軍官(7G專長)則可與電子戰職類交流歷練,任
期至少為一年。
(3)為培育本軍通資電專長中、高階軍官人力需求,航輪官科
校級軍官交流歷練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
類)相關職務者,以一至二年為限,任期屆滿後,由原官
科經管單位(艦隊指揮部)主動檢討回任原官科經管發展
,司令部戰系處負責督導各單位依經管規定執行,以維個
人權益。
5.中校以上階段:本階段視各職類職缺狀況及個人經管、專長
適時檢討派任。
6.各階段派職,在不影響人員經管下,其派任優序以教育訓練
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所屬戰術暨測評中心、戰技訓測中心教測
職類優先,陸岸指揮職及專業幕僚職務次之。
7.基於本軍國艦國造及專案任務執行,本軍計畫單位及海軍造
船發展中心編現比低於全軍編現比5%時,優先派補,俾利任
務推展。
8.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部(戰鬥系統處)檢
討部分職缺(職缺表如附表 7),提供陸戰隊指揮部優先派
任陸戰隊官科人員交流歷練,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優
秀人才。
〔立法理由〕 為培育陸戰隊優秀人才,明訂海軍陸戰隊指揮部人員交流至司令部歷練之
程序,爰增訂第二款第八目。
|
六、一般規定:
(一)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
保修職類)各階職務學歷管理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民間學資採計依國防部頒「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之附件4「民間學資對照表」辦理。
(三)本規定自令頒日起全面適用,司令部戰系處應詳實檢討通電資
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
類)軍官經管狀況,依據本規定作適度調整派任,須補歷練職
務者,協調所屬單位規劃歷練職務及任期,另補歷練職務人員
之任期可彈性調整,惟不得少於一年,補歷練任期人員之任期
加計原任期後不得少於本規定所訂任職經歷時間。
(四)各級單位提出人力調配(調入、調離)申請時,應檢具相關事
由(證)及資料(民間專業領域證照及證書如附表 8)函送司
令部戰系處審查,並納入初審人事評議會討論。
(五)如因編裝組織調整造成職務變動,在本規定未修訂前,新增職
務由司令部戰系處規劃,比照目前層級實施。
(六)女性軍官派任艦艇職務時,依「海軍女性軍官士官士兵派任艦
職實施規定」辦理。
(七)奉准參加國內外進修、深造或受訓之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
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類)軍官應列入管
制,畢業(結訓)後優先派任部隊單位(艦指部、通指部),
以達「為用而訓」之效。
(八)凡經管職期未屆滿即因受處分或檢討不適任調離現職者,原職
期不予計算。
(九)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
保修職類)人員因職缺現況及業務需要,得由經管監理單位(
司令部戰系處)主動檢討實施不定期調任,其任期可累計。
(十)有關部外職缺甄選,依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得由經管監理單
位(司令部戰系處)主動檢討實施不定期調任。
(十一)本規定後續之增、修訂,由司令部戰系處協調人軍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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