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軍通電資訊部門暨後勤部門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海通計字第1120107549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4點、第6點;增訂第4點附表七,原第6點附表七遞移至附 表八,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海軍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 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類)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立法總說明

海軍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
類)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105年5月11日發布施
行後,曾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 112年11月23日修正生效,茲為配合本
軍人事調派執行實際需求,爰修正本規定,其說明如后:
一、依法規及行政規則撰寫原則第1點第2款規定,法規名稱或各章節之標
    題不使用標點符號,爰修正本規定名稱為「海軍通電資訊部門暨後勤
    部門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二、律定陸戰隊官科交織歷練司令部戰鬥系統處職缺明細表,並由陸戰隊
    指揮部優先派任,作為辦理交流依據及調整附表 7國軍資訊、資安楷
    模專業證照一覽表(增訂第二款第八目、附表七、八)。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作業指導:
    (一)派職方式:
          1.通電資訊部門(任職範圍):包括通信、電子戰、資訊等相
            關職類。
           (1)資訊職類:
              A.尉官階段任職:
               (A)初官任職:
                  a.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以下稱理工學院)資訊工程學
                    系及國防大學管理學院(以下稱管理學院)資訊管
                    理學系畢業軍官及專業軍官(以初派為個人官科專
                    長)通資電管道結訓後優先派任艦上資訊官職務,
                    艦職不足時,以派任部隊單位(通信系統指揮部(
                    以下簡稱通指部)、海洋監偵指揮部(以下簡稱海
                    偵部)為優先,任期至少為一至二年。
                  b.未派任艦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人員,
                    於任期屆滿二年後,優先檢討派任。
               (B)中尉階任職:
                  a.在初派任期二年以上後實施交流。
                  b.停年屆滿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資訊
                    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相關職務,取
                    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C)上尉階任職:
                  派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任期至少為二年,停年屆滿
                  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
                  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
                  調占候選建議。
               (D)尉官階段具艦艇經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
                  經歷二年以上,且具正規班學資者,始可循經管職類
                  向上發展。
              B.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少校階幕僚職務:具備資訊職類中、上尉階職務經
                    歷四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尉
                    級階段曾歷練通信職類二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
                    得優先候選。
                  b.少校階正、副主管職務:具備國防部或司令部資訊
                    職類少校階職務經歷一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
                    ,選員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
                    優先選派。
                  c.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7A
                    、7F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B)中校階任職:
                  a.中校幕僚職務:具備資訊職類少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少校階段
                    曾歷練通信職類一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具指參
                    (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中校正、副主管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職
                    務經歷、專長及取得相關學資者,選員派任;另為
                    培養上校階以上人員,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
                    得優先選派。
                  c.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則可調任通信職類(
                    7A、7F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
                    建議。
                  d.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a.上校幕僚職務:具備資訊職類中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上校主管職務:具備資訊職類中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備資訊職類上校階幕僚職務經歷一年以上或
                    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正、副官(管)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及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c.如無資訊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則可調任通信職類(
                    7A、7F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
                    建議。
              C.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含比
                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上校階職務
                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2)通信職類:
              A.尉官階段任職:
               (A)初官任職:
                  a.理工學院電子電機工程學系(電子組)及專業軍官
                    (以初派為個人官科專長)通資電管道結訓後優先
                    派任艦上電子官職務,艦職不足時,以派任部隊單
                    位(通指部、海偵部)為優先,任期至少為一至二
                    年。
                  b.未派任艦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人員,
                    於任期屆滿二年後,優先檢討派任。
               (B)中尉階任職:
                  a.在初派任期二年以上後實施交流。
                  b.停年屆滿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通信
                    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
                    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C)上尉階任職:
                  派任通信職類相關職務,任期至少為二年,停年屆滿
                  時循原經管職類優先向上發展,如無通信職類職務可
                  調占時,可調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
                  調占候選建議。
               (D)尉官階段具艦艇經歷或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
                  經歷二年以上,且具正規班學資者,始可循經管職類
                  向上發展。
              B.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少校階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中、上尉階職務經
                    歷四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尉
                    級階段曾歷練資訊職類二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
                    得優先候選。
                  b.少校階正、副主官(管)職務:具備通信職類少校
                    階職務經歷一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
                    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
                  c.如無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
                    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另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
                    調任電子戰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B)中校階任職:
                  a.中校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少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少校階段
                    曾歷練資訊職類一年以上,並取得專長者,具指參
                    (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中校正、副主官(管)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
                    校階職務經歷、專長及取得相關學資者,選員派任
                    ;另為培養上校階以上人員,具戰略(含比照)學
                    資者,得優先選派。
                  c.如無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
                    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另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
                    調任電子戰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d.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a.上校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中校階職務經歷二年
                    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上校副主官、主管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
                    職務經歷二年以上、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
                    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信職類上校階職務經歷一
                    年以上或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主官(管)職務經歷
                    二年以上及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c.上校主官職務:具備通電資訊部門相關職務專長,
                    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中校
                    階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一年以上及戰略(含
                    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d.如無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
                    任資訊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另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
                    調任電子戰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
                    議。
                  C.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
                    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上
                    校階職務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3)電子戰職類:
              A.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如無通信職類(7G專長)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電
                    子戰職類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
                  b.少校階幕僚職務:具備通信職類中、上尉階職務經
                    歷四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
               (B)中校階任職:
                  a.中校副主管、幕僚職務:具備通信或電子戰職類少
                    校階職務經歷二年以上,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
                    派任;另具國防部或司令部通信或電子戰職類少校
                    階職務及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
                  b.如無電子戰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
                    7G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
                  c.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a.上校主管職務:具備通信或電子戰職類中校階職務
                    經歷、專長,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中校階正、副主官(管)職
                    務經歷二年以上及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
                    選派。
                  b.如無電子戰職類職務可調占時,可調任通信職類(
                    7G專長)相關職務,取得專長後納入調占候選建議
                    。
              B.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含比
                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通電資訊部門上校階職務
                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2.後勤部門(任職範圍):含兵器保修(含工程監修、兵器維
            管等)職類。
           (1)尉官階段任職:
              A.初官任職:
                理工學院動力及系統工程學系(兵器系統工程組)及專
                業軍官班(以初派為個人官科專長)結訓後優先分配戰
                鬥系統工廠相關職務,廠職不足時,以派任其他陸岸單
                位次之,任期至少為一至二年。
              B.中、上尉階任職:
               (A)以歷練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類相關職務,以奠定專業
                  工作基礎,任期以一至二年為原則,並得依需要適時
                  調整。
               (B)於上尉停年屆滿,取得正規班學資,並於本階段實施
                  保指部或艦指部交流,優先循經管職類向上發展。
           (2)校官階段任職:
              A.少校階任職:
               (A)少校幕僚職務:具備兵器保修部門經歷職務、專長,
                  並具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
               (B)少校階主官(管)職務:具備兵器保修部門少校幕僚
                  經歷職務、專長,選員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
                  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中校階派職:
               (A)中校幕僚職務:具備兵器保修經歷職務、專長,並具
                  正規班學資者,選員派任;另具少校階主官(管)職
                  務經歷且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
               (B)中校副主管職務:
                  a.具備相關兵器保修中校階職務經歷、專長者,選員
                    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學資者,優先選派。
                  b.具備兵器保修專長少校階主管經歷累積滿 2年以上
                    ,選員派任;另具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得
                    優先選派。
               (C)中校主管職務:
                  a.具備相關兵器保修中校階職務經歷、專長及取得相
                    關學資者,選員派任;另為培養上校階以上人員,
                    具戰略(含比照)學資者,得優先選派。
                  b.具備兵器保修專長少校階主管經歷累積滿 2年以上
                    ,並取得指參(含比照)以上學資者,選員派任。
               (D)中校階職務可於少校停年屆滿前一年開始候選。
              C.上校階任職:
                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具備兵器保修職類中校階
                職務經歷、專長及取得指參(含比照)學資,選員派任
                ;另具中校正、副主管經歷職務及戰略(含比照)學資
                者,得優先選派。
              D.少將階任職:
                具備上校正、副主官(管)職務經歷,並具戰略(含比
                照)學資,選員派任;另具備兵器保修職類上校階職務
                經歷一年以上者,得優先選派。
    (二)交流方式:
          1.少尉階段:
            依畢業科系為初派職務,任期至少二年,本階段不實施交流
            。
          2.中尉階段:
           (1)通信職類優先交流資訊職類相關職務,任期至少二年,如
              無資訊職類相關可供調任時,則循通信職類經管發展。
           (2)初官派任陸岸職缺人員於本階優先調任艦艇職務,艦職不
              足時,以派任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次之,任期至
              少為二年。
           (3)兵器保修職類於本階段實施保指部或艦指部(含所屬單位
              )交流歷練,任期一至二年。
          3.上尉階段:
           (1)本階段資訊職類及通信職類交流歷練以艦艇單位為優先,
              部隊單位(通指部、海偵部)次之。
           (2)兵器保修職類於本階段實施保指部或艦指部(含所屬單位
              )交流歷練,任期一至二年。
           (3)各人事權責單位辦理「海軍、陸戰隊官科」尉級軍官人員
              交流歷練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相關
              職務者,以一年為限,任期屆滿後,由原官科經管單位(
              艦隊指揮部、陸戰隊指揮部)主動檢討回任原官科經管發
              展,司令部戰系處負責督導各單位依經管規定執行,以維
              個人權益。
          4.少校階段:
           (1)資訊職類軍官於本階段與通信職類(7A、7F專長)職務交
              流歷練,任期至少為一年。
           (2)通信職類軍官(7G專長)則可與電子戰職類交流歷練,任
              期至少為一年。
           (3)為培育本軍通資電專長中、高階軍官人力需求,航輪官科
              校級軍官交流歷練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
              類)相關職務者,以一至二年為限,任期屆滿後,由原官
              科經管單位(艦隊指揮部)主動檢討回任原官科經管發展
              ,司令部戰系處負責督導各單位依經管規定執行,以維個
              人權益。
          5.中校以上階段:本階段視各職類職缺狀況及個人經管、專長
            適時檢討派任。
          6.各階段派職,在不影響人員經管下,其派任優序以教育訓練
            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所屬戰術暨測評中心、戰技訓測中心教測
            職類優先,陸岸指揮職及專業幕僚職務次之。
          7.基於本軍國艦國造及專案任務執行,本軍計畫單位及海軍造
            船發展中心編現比低於全軍編現比5%時,優先派補,俾利任
            務推展。
          8.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部(戰鬥系統處)檢
            討部分職缺(職缺表如附表 7),提供陸戰隊指揮部優先派
            任陸戰隊官科人員交流歷練,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優
            秀人才。
〔立法理由〕
為培育陸戰隊優秀人才,明訂海軍陸戰隊指揮部人員交流至司令部歷練之
程序,爰增訂第二款第八目。

六、一般規定:
    (一)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
          保修職類)各階職務學歷管理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民間學資採計依國防部頒「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之附件4「民間學資對照表」辦理。
    (三)本規定自令頒日起全面適用,司令部戰系處應詳實檢討通電資
          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
          類)軍官經管狀況,依據本規定作適度調整派任,須補歷練職
          務者,協調所屬單位規劃歷練職務及任期,另補歷練職務人員
          之任期可彈性調整,惟不得少於一年,補歷練任期人員之任期
          加計原任期後不得少於本規定所訂任職經歷時間。
    (四)各級單位提出人力調配(調入、調離)申請時,應檢具相關事
          由(證)及資料(民間專業領域證照及證書如附表 8)函送司
          令部戰系處審查,並納入初審人事評議會討論。
    (五)如因編裝組織調整造成職務變動,在本規定未修訂前,新增職
          務由司令部戰系處規劃,比照目前層級實施。
    (六)女性軍官派任艦艇職務時,依「海軍女性軍官士官士兵派任艦
          職實施規定」辦理。
    (七)奉准參加國內外進修、深造或受訓之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
          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保修職類)軍官應列入管
          制,畢業(結訓)後優先派任部隊單位(艦指部、通指部),
          以達「為用而訓」之效。
    (八)凡經管職期未屆滿即因受處分或檢討不適任調離現職者,原職
          期不予計算。
    (九)通電資訊部門(通信、電子戰及資訊職類)暨後勤部門(兵器
          保修職類)人員因職缺現況及業務需要,得由經管監理單位(
          司令部戰系處)主動檢討實施不定期調任,其任期可累計。
    (十)有關部外職缺甄選,依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得由經管監理單
          位(司令部戰系處)主動檢討實施不定期調任。
    (十一)本規定後續之增、修訂,由司令部戰系處協調人軍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