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停止訓練:
一、因病停止訓練:
(一)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者。
(二)依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國軍新訓驗退及常備兵
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二、因案停止訓練:
(一)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者。
(二)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辦理。
三、依前二款停止訓練,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
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四、辦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以下簡稱受訓人員)停止訓練
過程,經發現負責督導或辦理人員有徇私舞弊,故意對役男體位
作不正確之診斷或判定及停止訓練者,移送司法偵辦。
〔立法理由〕 配合「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修正為「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
檢定標準」,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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