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及結訓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國防部國資人力字第109006106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4點(原名稱:國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及結訓作業手冊)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肆、停止訓練:
    一、因病停止訓練:
        (一)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者。
        (二)依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國軍新訓驗退及常備兵
              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二、因案停止訓練:
        (一)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者。
        (二)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辦理。
    三、依前二款停止訓練,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
        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四、辦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以下簡稱受訓人員)停止訓練
        過程,經發現負責督導或辦理人員有徇私舞弊,故意對役男體位
        作不正確之診斷或判定及停止訓練者,移送司法偵辦。
〔立法理由〕
配合「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修正為「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
檢定標準」,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