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以一百十一年五月二
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一000四五九三一號令制定公布,並自一百十
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
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達五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每次
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獎金;有關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
、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茲為落實本條例上開規定及作業實需,爰
訂定「後備軍人召集獎金核發及志願參加召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召集獎金發給對象。(第二條)
三、召集獎金之發給條件、金額及發給單位。(第三條)
四、召集次數計算基準。(第四條)
五、後備軍人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之條件。(第五條)
六、後備軍人申請志願接受教育召集之員額核定、周知方式、申請方式、
申請期限、受理審核單位、作業期限及程序。(第六條)
七、後備軍人志願接受教育召集未依召集令報到或完成訓練不得再申請志
願接受教育召集,不得再申請期間之起算基準日,及例外情形。(第
七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