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後備軍人教育召集訓練期間休(請)假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訂定生效,迄今未修正。茲為配合教育召集政策及
課程內容調整,爰修正本規定,俾符作業實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教育召集政策調整,修正名稱為「國軍後備軍人教育召集訓練
期間請假規定」,俾符作業實需。
二、為符行政規則首點之體例,無需敘明法律依據,刪除本規定之依據,
並修正為本規定之訂定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明確律定請假時數計算方式;另配合組織調整更銜,修正作戰區主官
職稱。(修正規定第二點)
四、因應教育召集課程內容之調整,修正請假及補訓作法。(修正規定第
三點)
五、修正逾假懲處基準及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四點)
六、修正離營教育、家屬聯繫及營外互助組作法。(修正規定第五點)
七、修正召訓單位於召集前、中、後查訪工作相關事項。(修正規定第六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