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後備軍人平時教育點閱勤務召集訓練期間應召人員津貼發給作業要領
(以下簡稱本要領),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訂定生效後,迄今未修正
。茲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修正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爰修正
本要領,俾符作業實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行政規則係依權限或職權定之,無需授權依據,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一
點。
二、因應行政院核定修正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修正發給
標準,並刪除附表一。(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國軍官兵個人主副食給與計價標準表已明定應召員主副食費津貼之計
算,為避免重複規範,爰刪除附表二及附表三。(修正規定第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