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5條條文及第4條附圖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服制旗章

法規異動

修正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
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
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