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第一特種兵榮譽證及紀念章核發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一百
年九月二十八日訂定,並自一百年十月一日生效,迄今未修正。茲為配合
行政院組織改造與國防部組織調整及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規定,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
、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十一點)
二、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二年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國防
部後備指揮部移編改隸該署並調整組織銜稱,將「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修正規定第六點
及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