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使用高速公路(公路)戰備跑道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
),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國防部會銜內政部、交通部訂定生效,曾於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及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修正生效。茲為配合實務業務
所需及組織銜稱修正,爰修正本程序名稱為「國軍使用高速公路或公路戰
備跑道作業程序」並修正全文,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程序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依法制體制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及第七點)
三、將「縣(市)後備司令部」及「地區後備司令部」銜稱,修正為「縣
(市)後備指揮部」及「地區後備指揮部」。(修正規定第四點及第
五點)
四、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工程處」銜稱,修正為「工程分局」。(修正
規定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