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
稱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
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
揮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統籌管制運用陸、
海、空軍軍事運輸作業、國外物資接轉及協同管制運用。
〔立法理由〕 因應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國防部組織調整,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國
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之所屬機構,因不負責統籌管制運用陸、海、空軍軍
事運輸等相關事務,爰將所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予以刪除。
|
鐵路運輸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鐵路運輸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鐵路
運輸之需求,訂定配運計畫,完成運量與運能之獲得及運用。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制,
負責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三、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鐵):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
制,負責高速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立法理由〕 機關(單位)名稱,應以全銜稱之,並為使以下條文簡潔,得定其簡稱,
爰修正第三款所定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並定其簡稱為高鐵,以符
法制體例。
|
聯合運輸指揮處,依軍事運輸需要,協同管制臺鐵及高鐵實施鐵路運輸作
業,並負責協調交通機關搶修遭破壞之鐵道及設施。
〔立法理由〕 依第六條規定鐵路運輸管制權責,將高鐵納入,以符實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