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 4月11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0970012566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動員

立法總說明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行政院於九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嗣歷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及九十六年二
月六日二次修正。鑑於「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
條第四項規定,面對封鎖狀態,行政院動員會報應指導各機關共同建立「
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所稱「封鎖狀態」語意尚欠明確,
爰參考國際法上「封鎖」之定義,並融合「軍語辭典」中「封鎖作戰」之
定義,修正本細則第十一條,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確定義「封鎖狀態
」,並補充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明定行政院動員會報於動員準備
階段,即應指導各機關共同完成「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之
建立,以利實施階段啟動該機制,有效支援防衛作戰、各機關緊急應變及
國民基本生活需求。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船舶艤裝,指徵用單位於被徵用之船舶上,施
  作配合特定任務之改裝或設置所需之設備。
  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封鎖狀態,指國家遭敵運用海、空兵力禁止我
  國或他國之船舶或航空器進出我國領水(海)或領空,截斷我國海上或
  空中交通與對外貿易,或阻止我國海、空兵力進出之戰爭行為,依總統
  發布之緊急命令,實施全國或局部動員。
  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為因應封鎖期間,支援軍事作戰、各
  機關緊急應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求,應於動員準備階段,指導各機關共
  同完成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之建立,以利動員實施階段啟
  動運用。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查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封鎖狀態」,參考:
    (一)國際法上「封鎖」之通說:「乃是對於中立國與交戰國貿易自
          由的另一種限制;『交戰國為了防止各國之船舶或航空器進出
          敵國領水(海)或領空,而禁止其通往敵國海岸之全部或一部
          分,此項措施即構成封鎖,封鎖是一種戰爭行為』。」
    (二)國防部「軍語辭典」對於「封鎖作戰」之定義:基於全般戰略
          指導,運用海空兵力,封鎖敵重要港口、航道或特定海域,截
          斷其海上交通與對外貿易或阻止其海上兵力之進出,達成預期
          之封鎖目的。
      並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
      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時期。」等規定,明確定義「封鎖狀態」,以利各機關能明確掌握
      外購物資緊急獲得及航運管制機制啟動之時機。
  三、第三項新增,補充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行政院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業務會報於動員準備階段,應辦理建立該機制之準備作為,
      俾動員實施階段立即啟動,以避免緩不濟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