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0474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動員

立法總說明

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施行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四十條規定:「
推動動員準備事務表現優良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得予以獎勵及慰
勞。前項獎勵及慰勞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為規範推動動員準備事務表
現優良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獎勵及慰勞事宜,爰訂定「推動全民
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獎勵事由(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辦理獎勵之方式(第五條)。
五、動員準備事務績優人員之選拔條件及程序(第六條)。
六、對動員準備事務功績特著之人員,得依法專案報請核頒獎章(第七條
    )。
七、慰勞事由(第八條)。
八、辦理慰勞之方式(第九條)。
九、慰勞由各動員準備事務執行機關辦理,並得協調運用民間資源(第十
    條)。
十、獎勵及慰勞所需經費之編列(第十一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