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043號、教育部臺教技 (一)字第 1070041495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12條,自發布 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立法總說明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國防部會銜教育部
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發布施行,迄今未修正。茲因本辦法授權依據
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軍事教育
條例已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為本辦法之授權依據,及為因應國家安
全局及海岸巡防機關開設營區在職專班,提供所屬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進
修管道之需求,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增列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列國防部得依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
    大專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所需經費由各機關自行支應。(修正條
    文第三條)
三、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
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進修管道係國防部推動募兵制之長期政策,審酌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賡續推動是
項政策,軍事教育條例已配合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於施行期間內檢討增
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授權訂定本辦法之規定,爰增列為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
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稱開設單位)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開設單位應完成營區在職專班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准後辦理,所須經
費由所屬預算項下支應。
招生校院依開設單位之需求,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
防部核准。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國家安全局及海岸巡防機關開設營區在職專班,提供所屬志願
    役現役軍人多元進修管道之需求,並符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七條
    第二項及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協調專科以上
    學校,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之權責機關為國防部,爰修正第一
    項,增列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得向國防部提出需求,由國防部
    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二、為符合機關權責,並明定開設營區在職專班經費由開設單位所屬預算
    支應,爰修正第二項,將核定之用詞修正為核准,及增訂所需經費來
    源。
三、為符合機關權責,爰修正第三項,將核定之用詞修正為核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一條增列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為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爰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刪除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落
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