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
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進修管道係國防部推動募兵制之長期政策,審酌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賡續推動是
項政策,軍事教育條例已配合該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於施行期間內檢討增
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授權訂定本辦法之規定,爰增列為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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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
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稱開設單位)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
(以下稱招生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開設單位應完成營區在職專班開設規劃,呈報國防部核准後辦理,所須經
費由所屬預算項下支應。
招生校院依開設單位之需求,擬訂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計畫及名額,函送國
防部核准。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國家安全局及海岸巡防機關開設營區在職專班,提供所屬志願
役現役軍人多元進修管道之需求,並符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七條
第二項及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協調專科以上
學校,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之權責機關為國防部,爰修正第一
項,增列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得向國防部提出需求,由國防部
協調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開設營區在職專班。
二、為符合機關權責,並明定開設營區在職專班經費由開設單位所屬預算
支應,爰修正第二項,將核定之用詞修正為核准,及增訂所需經費來
源。
三、為符合機關權責,爰修正第三項,將核定之用詞修正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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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一條增列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為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爰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刪除施行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落
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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