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防培育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1日國防部國人培育字第1110201107號令修正發布第7 點;刪除第1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教育訓練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防培育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一百零七年
四月十七日訂定生效,曾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八年五月
九日二次修正生效。茲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並刪除已無實需之規定,
爰修正本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合作學校開設國防選修課程之規劃如下:
    (一)授課內容及師資來源,由各合作學校規劃。
    (二)課程內容可配合多元選修課程、社團活動規劃,學分數由合作
          學校自行規定。
    (三)課程內容以軍事概念為主軸,例如全民國防教育、軍種(兵科
          )介紹、部隊特性說明、軍事學校簡介、智力測驗輔導、基本
          體能訓練、未來職涯發展及國軍招募班隊說明等。
    (四)課程內容應兼顧國軍核心價值與專業多元。各合作學校自行下
          載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本部陸、海、空軍司令部與憲兵、資通
          電軍指揮部及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所屬全球資訊網提供
          之相關課程教材,參考運用。
    (五)合作學校得逕洽(函文)各旅(群)級(含比照)部隊、軍事
          學校等單位辦理部隊參訪(見學)及專題講演等相關課程,並
          副知地區招募中心協調管制,另本部相關單位視任務狀況全力
          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
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