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與制度之擬訂、核議及督導。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階段專案管理(不含對美軍售案)、測
試評估、系統工程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國軍軍備獲得管理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四、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外購案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發展策略與專
案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五、國軍軍品生產單位研發產製、產品銷售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督導。
六、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管
理及督導。
七、本局所屬機構有關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評價聘雇人
員管理作業規定、薪資結構、總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
八、國軍軍品規格、標準認證制度、品質保證檢驗、測試等政策、制度、
法令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九、國防科技之前瞻、指導原則之策頒、執行及管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項目認定、變更之提報及管制;國防先進科技之法規、發展規劃、研
究計畫之審查、執行查核、成果管制及應用。
十、其他有關獲得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防部業務調整,「對美軍售案之專案管理」相關業務調整由國
防部戰略規劃司掌理,第二款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國防部資源規劃司掌理之「國防科技、工業發展與國家型科技政
策及趨勢之規劃」,相關業務移轉國防部軍備局掌理,第九款爰增列
國防科技指導原則之策頒,及國防先進科技相關掌理事項;另配合國
家安全法修正,增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認定、變更之提報及管
制」為獲得管理處之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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