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援中港漁船筏補償案補償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8月12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海後工字第0980003509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98年8月1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執行權責: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總責辦理全般事項。
  (二)執行單位: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受主辦單位授權執行全案
        相關作業事項。
  (三)協辦單位:內政部、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等單位,配合執行
        單位協助審查申請補償之漁船筏主所持相關證照是否符合補償條
        件,及其他需協助辦理事項。

五、補償金額按以下基準核算發放:
  (一)於申請補償期限內配合辦理者:
        1.註銷船籍補償:漁船筏不分型式及噸位以每艘205萬4,380元(
          198萬4,380元加配合期限獎勵金7萬元)為註銷船籍價格。
        2.遷移船籍補償:漁船及漁筏每艘發放25萬元(18萬元加配合期
          限獎勵金7萬元)。
  (二)超過申請補償期限後申請辦理補償者:
        1.註銷船籍補償:漁船筏不分型式及噸位以每艘198萬4,380元為
          註銷船籍價格。
        2.遷移船籍補償:漁船及漁筏每艘發放18萬元。
  (三)申請補償時,漁船筏主所持相關執照,經原發照機關審認後判定
        資格不符者,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