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執行權責: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總責辦理全般事項。
(二)執行單位: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受主辦單位授權執行全案
相關作業事項。
(三)協辦單位:內政部、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等單位,配合執行
單位協助審查申請補償之漁船筏主所持相關證照是否符合補償條
件,及其他需協助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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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償金額按以下基準核算發放:
(一)於申請補償期限內配合辦理者:
1.註銷船籍補償:漁船筏不分型式及噸位以每艘205萬4,380元(
198萬4,380元加配合期限獎勵金7萬元)為註銷船籍價格。
2.遷移船籍補償:漁船及漁筏每艘發放25萬元(18萬元加配合期
限獎勵金7萬元)。
(二)超過申請補償期限後申請辦理補償者:
1.註銷船籍補償:漁船筏不分型式及噸位以每艘198萬4,380元為
註銷船籍價格。
2.遷移船籍補償:漁船及漁筏每艘發放18萬元。
(三)申請補償時,漁船筏主所持相關執照,經原發照機關審認後判定
資格不符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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