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30034157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8月31日國防部(89)易旭字第24552號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1年4月20日國防部(91)鍊銨字第017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3年5月6日國防部睦眺字第09300084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國防部選道字第0950001060號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 點(原名稱:強化國軍軍(士)官考核具體作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09800145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20015771號修正發布全文 8 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400127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 點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20015771號令修正發布 「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同時作廢)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80000195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7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 109年6月20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090132549號令修正發布第6 點、第7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30034157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防部為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
    、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
    ,經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
    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特訂定本作法。
〔立法理由〕
刪除現行規定之「目的」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六、考評程序:
    (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三
          十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
          (管)、相關單位主管及職務階級不低於受考人之專業人員五
          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副主官(管)為人評會之主席。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
          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
          主管一人,指定為主席。人評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
          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
          受考人:
          1.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2.考評前一年內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時所生影響。
          4.其他佐證事項。
    (二)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受考人陳述意見
          ,如受考人無意願到場得以書面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亦應
          由正、副主官(管)依前款各目考評事項,提供書面考核資料
          ,並列席說明、備詢。
    (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
          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
          作業。
    (四)志願士兵依第三點第三款提出申請,經考評適服現役,且再審
          議仍維持原考評結果,或逾期未申請再審議者,應依第五點之
          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五)志願士兵依個人志願申請不適服現役者,不受第一款至第四款
          規定之限制。各單位應檢附佐證資料,呈送考評權責單位以書
          面審查核定。
〔立法理由〕
一、為使文義更為明確,爰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10年度上字第32號判決實
    務見解,修正一款序文之「適當階級」為「職務階級不低於受考人」
    ,意指職務階級相當及高於受考人,並比照第一款第一目「考評前一
    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修正第一款第二目,明定考評受考人「考
    評前一年內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並酌作文字修正。又修正規定
    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考評前一年」,係指人評會召開日往前追
    溯一年之時間,併予敘明。
二、參考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召開評議會時,應
    給予行為人不少於二十四小時之準備時間,及統一用語,爰將第二款
    「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一日前(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修
    正為「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受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