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防部為因應國軍亟需優質人力,藉主官(管)對部屬平日生活考核
、任務賦予、工作績效、工作態度等綜合考核評鑑(以下簡稱考評)
,經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人評會)議決,留優汰劣,以
淨化國軍人員素質,提升戰力,特訂定本作法。
〔立法理由〕 刪除現行規定之「目的」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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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評程序:
(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三
十日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
(管)、相關單位主管及職務階級不低於受考人之專業人員五
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副主官(管)為人評會之主席。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
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
主管一人,指定為主席。人評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
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附記教示規定,送達
受考人:
1.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2.考評前一年內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時所生影響。
4.其他佐證事項。
(二)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受考人陳述意見
,如受考人無意願到場得以書面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亦應
由正、副主官(管)依前款各目考評事項,提供書面考核資料
,並列席說明、備詢。
(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
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
作業。
(四)志願士兵依第三點第三款提出申請,經考評適服現役,且再審
議仍維持原考評結果,或逾期未申請再審議者,應依第五點之
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五)志願士兵依個人志願申請不適服現役者,不受第一款至第四款
規定之限制。各單位應檢附佐證資料,呈送考評權責單位以書
面審查核定。
〔立法理由〕 一、為使文義更為明確,爰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10年度上字第32號判決實
務見解,修正一款序文之「適當階級」為「職務階級不低於受考人」
,意指職務階級相當及高於受考人,並比照第一款第一目「考評前一
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修正第一款第二目,明定考評受考人「考
評前一年內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並酌作文字修正。又修正規定
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考評前一年」,係指人評會召開日往前追
溯一年之時間,併予敘明。
二、參考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召開評議會時,應
給予行為人不少於二十四小時之準備時間,及統一用語,爰將第二款
「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一日前(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修
正為「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受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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