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軍人員服制,屬三軍通用及專用服裝品項者,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揮部)、國防
部軍事情報局、國防大學及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依國防部軍備局生
產製造中心第三0二廠委託民間經營契約、國軍服裝供售站、政府採
購法規及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相關規範,運用年度核撥預算自行辦理籌
補及帳籍管制。
前項以外品項,由各單位統一辦理籌補及帳籍管制。
各司令部、指揮部、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大學及中正國防幹部預
備學校,得將第一項籌補之全部或一部業務委由所屬單位或委外辦理
。
〔立法理由〕 一、茲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將第一項所定「國防部後備指揮
部」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酌作文
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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