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現役軍人服制籌補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2月10日國防部國勤後管字第1110033002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並自111年2月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立法總說明

國軍現役軍人服制籌補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訂
定生效,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茲配
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
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本規定第四點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國軍人員服制,屬三軍通用及專用服裝品項者,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揮部)、國防
    部軍事情報局、國防大學及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依國防部軍備局生
    產製造中心第三0二廠委託民間經營契約、國軍服裝供售站、政府採
    購法規及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相關規範,運用年度核撥預算自行辦理籌
    補及帳籍管制。
    前項以外品項,由各單位統一辦理籌補及帳籍管制。
    各司令部、指揮部、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大學及中正國防幹部預
    備學校,得將第一項籌補之全部或一部業務委由所屬單位或委外辦理
    。
〔立法理由〕
一、茲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銜稱調整為「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將第一項所定「國防部後備指揮
    部」名稱,修正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酌作文
    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