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協力防救(重大災害 )災作為指導(以下簡稱本指導)自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訂定生效,曾於一 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生效。茲配合國防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 一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於該署,銜稱 調整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爰修正本指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