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辦理行政院國防科技貢獻獎選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國防部國備獲管字第 1140012666號公告修正第4點 、第6點、第9點、第10點、第12點及第 4點附件一、附件二、第12點附件 五,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由各級政府機關(構)、團體、國內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推薦,
    被推薦者可為個人或團隊,被推薦人及推薦單位應填具推薦書(如附
    件一)並檢附佐證資料(如附件二)函送國防部。
    由空軍航空科技研究發展中心、海軍造船發展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
    究院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等四單位,依現行研發作業計畫之
    專業領域,於公告期間內得邀請產官學研界人士參與選拔。
〔立法理由〕
為增加本獎項能見度與各界參與程度,爰定明由空軍航空科技研究發展中
心、海軍造船發展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
心等四單位,依現行研發作業計畫之專業領域,於公告期間內得邀請產、
學、研各界人士參與選拔,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六、研究成果如屬多人之共同成就,其中具有特殊重大貢獻者,應推薦為
    候選人。如獲得入選,僅核發獎金一份及獎座一座,並以該候選人為
    受獎對象。
    研究成果如屬多人之共同成就,以團隊推薦者,團隊中貢獻最大且共
    同列為候選人,各貢獻度應高於百分之三十以上,並應指定貢獻最高
    者為候選代表。如獲得入選,核發獎金一份,並每人各發給獎座一座
    。接受表揚時,以候選人代表為受獎對象。
    前兩項候選人貢獻及所占比重、影響等均應詳盡說明,作為評選之依
    據;其他共同工作人員所占之比重、影響等,亦應詳列,以作評選之
    參考。其他共同工作人員所占之比重、影響等,應經共同工作人員簽
    章同意或經服務機關加蓋印信認定。如推薦單位非被推薦人服務單位
    ,由推薦單位及服務單位加蓋印信認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三項未修正。
二、為明確團隊推薦者各候選人執行研究所占之貢獻度、所占比重等優序
    與影響程度,爰調修第二項各候選人貢獻度比例,並刪除團隊人數限
    制,及酌作文字修正。

九、由國防部針對各單位推薦人員實施資格審查,被推薦人員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予推薦:
    (一)被推薦人員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人事懲罰。
    (二)被推薦人員十年內執行各部會與國防有關科技研究,或執行先
          進科技研究、國防科技探索計畫、國軍委製、委修案及其他購
          案,有不良紀錄(違反有關法令及其他可歸責於承接方之事由
          致契約終止者)或違反資安規定情事。
〔立法理由〕
因應陸海空軍懲罰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本次修正將軍人懲罰修正為人事懲罰、財產懲罰及紀律
懲罰等三類,為符實需,爰將第一款「記過以上之處分」修正為「記過以
上之人事懲罰」。

十、國防部得於評選前針對推薦案實質貢獻、具體事實或數據實施查證,
    並得實地查訪或請被推薦人列席說明。
    國防部軍備局、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國防部整合評估司、國防部參謀
    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國防
    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及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
    室審查被推薦人所提出成果對國防科技或產業發展之貢獻,提供審查
    紀錄予行政院國防科技貢獻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參酌。
    曾經獲獎之專案或貢獻,不得重複推薦。
〔立法理由〕
一、第一、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不宜使同一專案或貢獻可重複獲獎,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十二、評選作業程序:(如附件四)
      (一)評委會召開評選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評選委員不得委託他
            人代理出席評選會議,評選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召開。
      (二)審查:由出席委員依審查表(如附件五至十)逐案審查討論
            ,重點為被推薦人所提出成果對國防科技或產業發展之貢獻
            。經委員討論投票,獲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者,始得
            推薦表揚,並應具體敘明得獎理由。
      (三)評選會議涉及機敏性議題時,會議資料應列為密以上等級,
            評選委員及參與會議人員應先由國防部保防部門完成安全查
            核(無雙重國籍、未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等情事),並應對會
            議資料保密。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