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軍後勤及軍備整備部門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海後管字第1130034096號令修 正發布第6點;增訂第6點附表八,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後勤

法規異動

修正

六、一般規定:
    (一)後勤、軍備整備部門軍官各階職務學歷管理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民間學資採計依國防部頒「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之附件4「民間學資對照表」辦理。
    (三)本規定自令頒日起全面適用,司令部後勤處應翔實檢討後勤部
          門軍官經管狀況,依據本規定作適度調整派任,須補歷練職務
          者,協調所屬單位規劃歷練職務及任期(補歷練職務人員之任
          期可彈性調整,惟不得少於一年,補歷練任期人員之任期加計
          原任期後不得少於本規定第四點各項、款、目訂定之時間)。
    (四)如因編裝組織調整造成職務變動,在本規定未修訂前,新增職
          務由司令部後勤處規劃,比照目前層級實施。
    (五)女性軍官派任艦艇職務時,依「海軍女性軍官士官士兵派任艦
          職實施規定」辦理。
    (六)奉准參加國內外進修、深造或受訓之後勤軍官應列入管制,畢
          業(結訓)後優先派任適當職務,以達「為用而訓」之效。
    (七)凡經管職期未屆滿即因受處分或檢討不適任調離現職者,原職
          期不予計算。
    (八)後勤部門人員因職缺現況及業務需要,得由經管監理單位(司
          令部後勤處)主動檢討實施不定期調任,其任期可累計。
    (九)為提升教(訓)能量與品質,教準部所屬戰術暨測評中心、戰
          技訓測中心教測職類派任優序,調整於陸岸指揮職及專業幕僚
          職前,俾利派任更臻周延(後勤處業管教測職務明細如附表六
          )。
    (十)為使本軍計畫單位及海軍造船發展中心人事派任更臻周延,避
          免出現個別單位編現比過低而影響任務執行,工程(含科技職
          類)官科編現比低於全軍編現比 5%時,優先檢討人員派補。
    (十一)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部(後勤處)檢討部
            份職缺,提供陸戰隊指揮部優先派任陸戰隊官科人員交流歷
            練,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優秀人才(職缺表如附表七
            )。
    (十二)為擴大艦隊指揮部及陸戰隊指揮部軍官經管交流,期藉相互
            交流方式,瞭解彼此差異,以利未來作戰所需(職缺表如附
            表八)。
    (十三)本規定後續之增、修訂,由司令部後勤處協調人軍處辦理。
〔立法理由〕
為擴大艦隊指揮部及陸戰隊指揮部軍官經管交流,期藉相互交流方式,瞭
解彼此差異,以利未來作戰所需。(國防部海軍司令部113年4月25日國海
人整字第1130033926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