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一百十 年三月八日訂定生效,曾於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修正,並自同年月十五 日生效。茲為配合科技部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爰修正本規定,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規定第四點、 第六點、第七點、第三點附件二)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並修正其簡稱 為「貿易署」。(修正規定第七點、第九點及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