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網目錄服務系統發展指導綱要(以下簡稱本指導綱要)自九十九年十一
月四日訂定生效,曾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生效。茲為強化資料傳
輸管控機制,爰修正本指導綱要,其要點如下:
一、為避免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法規命令名稱混淆,爰修正名稱為
「軍網目錄服務系統發展指導要點」。
二、增列網路磁碟區部署權責。(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為有效管控資料傳輸,增列各單位即時通訊系統應優先考量與國防部
網域帳號資源結合。(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為強化資料傳輸管控機制,爰增訂網路磁碟及軍網即時通訊系統運用
原則。(修正規定第七點及第八點)
五、增列網路磁碟區及軍網即時通訊系統督導內容,及各司令部、國防部
直屬機關(構)針對目錄服務系統、網路磁碟區、軍網即時通等發展
、管理或運用,得依實需並配合資訊(安)政策訂定管理作業規定。
(修正定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