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826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主計財務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
  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
      陳報行政院。
  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
  ,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
  院。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
  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
  一、該基金近年工作內容係對生產與保修軍品廠商提供優惠貸款和委託
      研究,無列為機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
  二、為使該基金之運作能受立院有效監督,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明訂該
      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時程應比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