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
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
陳報行政院。
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
,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
院。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
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 一、該基金近年工作內容係對生產與保修軍品廠商提供優惠貸款和委託
研究,無列為機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
二、為使該基金之運作能受立院有效監督,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明訂該
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時程應比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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