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辦理中華軍史學會補助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3月17日國防部國辦史編字第1110066926號令修正發布第7 點、第11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主計財務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辦理中華軍史學會補助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訂定生效,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一百零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茲配合國防部一百十年七月十四日修正令頒「國防部
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七點之結
報作業方式及業務需要,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中華軍史學會應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以供審核及會計憑證存管之方式。(修正規定第七點)
二、修正經費報支與核銷作業方式,並刪除本部補(捐)助報表屬於民間
    團體內容轉送審計機關程序。(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案經審查核定,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
          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報經本部業管單位審核無誤後,送本部
          主計室辦理經費撥款及結報。
    (二)受補助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部審核
          作成相關紀錄。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捐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實際補助捐助金額。
    (三)受補助捐助經費於補助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
          捐助比例,併同補助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於年
          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回。
    (四)受補助捐助單位會計憑證存管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1.會計憑證應於指定處所妥為存管,並依會計年度分類存管與
            繕造清冊,以利保管及檢(清)查作業。
          2.應至少每月檢查存管情形,另於年度終了時,針對前一年度
            會計憑證實施清點,前開檢查及清點狀況均須記錄備查。
          3.各類會計憑證之保存及銷毀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國防部一百十年七月十四日修正令頒「國防部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新增得於三種結
    報作業方式擇一為之,爰配合修正第二款規定,增列中華軍史學會應
    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以供審核。
二、參考國防部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令頒「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會
    計憑證存管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會計憑證管理規定,爰增列第四款
    會計憑證存管之方式。

十一、受補助捐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領據,依會計法規辦理經費結報
      ,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立法理由〕
依國防部一百十年七月十四日修正令頒「國防部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第五點第四款、第十款及第七點第一款規定,
明定中華軍史學會檢附收支清單及領據結報,以符實需,並刪除各機關補
(捐)助報表屬於民間團體內容轉送審計機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