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財務單位發放薪餉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國防部國主財會字第 1060002547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主計財務

立法總說明

國軍財務單位發放薪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八年六月二十
五日訂定生效,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
正生效。茲為配合薪資優惠存款專案推動國軍官兵可自由選擇薪餉撥戶之
金融機構,已無同一營區官兵在同一金融機構辦理發薪之必要,爰修正本
要點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財務單位每月依支薪單位造送之發薪資料,撥發其個人及團體給與,
    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俸(薪額)及隨薪發放之各項加給:
        1.立戶撥發薪餉:支薪單位應協助所屬人員於受轄補財務單位指
          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帳戶支領薪餉。
        2.包裝薪餉袋送發:財務單位依支薪單位作業性質於其作息時間
          內,採就地方式發放。
        3.撥交單位轉發:凡有因故未能立戶撥發或親領薪餉部分,財務
          單位得依支薪單位公函,撥款至支薪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指定之
          國庫機關專戶,具領轉發當事人。
  (二)主副食費:
        財務單位撥款至支薪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指定之國庫機關專戶,不
        得發交個人。另除外島馬祖地區支薪單位因駐地天候影響,得依
        實需,按月個案備文向財務單位申請於每月二十六日預撥主副食
        費(一月份為上年度十二月二十九日),餘不得申請預撥。
〔立法理由〕
配合薪資優惠存款專案推動國軍官兵可自由選擇薪餉撥戶之金融機構,爰
修訂本點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