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工程、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係於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國採管理字第1040008058號令修正發布,自一百零五
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期間歷經十一次修頒。配合行政院工程會 111年5月2
日工程企字第1110002191號函修定「投標廠商聲明書」,爰配合修訂「國
防部工程、財物暨勞務採購投標須知」,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行政院工程會 110年11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731號函,有關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涉及敏感性或國安及資安資料者(例如 BIM程
式或資料等)勿使用大陸地區產品,爰配合修正本點內容。(修正
須知第十六點)
(二)依行政院工程會 99年3月3日工程企字第09900082990號函,有關「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機關辦理工程
採購時,依決標金額總價調整各項單價時,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
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
之調低,爰配合新增本點內容。(修正須知第三十八點)
(三)依行政院工程會 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投
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停
止適用,爰配合刪除本點內容。(修正須知第四十九點)
(四)依行政院工程會 111年5月2日工程企字第1110002191號函,參酌原
住民族委員會111年1月25日原民社字第1110004537號函建議意見,
增列相關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規定。(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事項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