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文康活動費」管制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國防部國政文心字第103000179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第3點(原名稱:國軍文康活動費管制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主計財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參、作法要點:
    一、適用對象:
        國軍編裝表核定員額(以預算員額列計)及基金聘雇人員。
    二、經費來源:
        (一)公務預算: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於「一般事務費」用途
              別科目項下編列。
        (二)上級單位依相關規定不定期以團體獎金、工作績優獎金、
              加菜金、慰問金…等方式犒賞所屬單位,該等經費辦理文
              康活動,均應納入本要點管制。
        (三)基金預算:依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所編列之官兵慶生、自強活動、登山健行與各項競賽等
              文康活動費,以及「國軍福利事業營運(責任)中心賸餘
              回饋」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作業等相關開支。
    三、編列標準: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
        定文康活動費2,000元(人/年)。
    四、運用範圍:
        (一)藝文活動:以辦理各類藝文研習、欣賞或競賽等活動均屬
              之。
        (二)康樂活動:以辦理各類社團研習、體能競賽、慶生、聯誼
              、服務、休閒等活動均屬之。
    五、管制作法:
        (一)各級辦理文康活動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並不得超
              過額限。
        (二)各單位於年度內運用前述各項經費支應「文康活動」項目
              ,均應一併納入計算。
        (三)依國軍施政特性,各級為推展全民國防教育、軍民關係所
              辦理營區開放、家屬懇親等國防特定施政目標之活動經費
              ,與「藝文」或「康樂」項目有別,不予納入計算。
        (四)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業管及主計部門應審慎管制追蹤執
              行成效,並於每年1、7月15日前將單位執行成效報部核備
              (格式如附表)。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令補充或修訂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二、配合「軍人殘等檢定標準」名稱修訂爰將第二款未達殘等及輕(重)
    度機能障礙基準文字內容統一修正為未達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