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1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立法總說明

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規定,擴大軍法官考選來源及放寬任用資格,明定經律師考試、司法事
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法制類科及格,或曾在公
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
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任教授、副教授三年、助理教授四年或講
師五年,講授國防部所定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經審
查合格,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等人員,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者,得由國防
部依法任用為軍法官,並於第三項授權國防部訂定上揭二款人員甄選條件
、程序、年齡限制與受國防專業訓練之方式、課程、時數、程序、成績計
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為規範軍法官甄選及訓練作業,俾利多元掄
才,以補充軍法官投入國防法務工作及儲備戰時偵審職能,爰訂定軍法官
甄選及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甄選之程序及實施方式。(第二條)
三、參加軍法官甄選人員之積極資格條件及年齡限制。(第三條)
四、參加軍法官甄選人員之資格審查及品德調查。(第四條)
五、參加軍法官甄選人員之口試條件及限制。(第五條)
六、甄選口試之項目、及格分數、錄取報到通知及未報到者之廢止錄取資
    格。(第六條)
七、國防專業訓練之實施方式、課程、時數、成績計算及任官前之軍官入
    伍教育。(第七條)
八、軍法官甄選錄取人員之分發任用權責及作業。(第八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