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少將。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國軍軍法將級編制調整,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上校
」編階,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調整為「少將」編階,爰將第一項所
定「上校」修正為「少將」。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