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141606號令修正發布第13 條、第2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立法總說明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國防部於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曾於一百零三年九
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茲為配合國軍軍法
將級編制調整,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上校」編階,自一百零九
年七月一日調整為「少將」編階,爰修正本準則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少將。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一人,均上校。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國軍軍法將級編制調整,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上校
    」編階,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調整為「少將」編階,爰將第一項所
    定「上校」修正為「少將」。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