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40215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條,自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施行之日114年8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立法總說明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
日制定公布。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軍
事營區、攜帶錄影、攝影器材或其他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物品、從事測量
、錄影或其他偵查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
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茲為明確進入軍事營區、攜帶物品
及對其從事特定行為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
事項,爰訂定「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
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進入軍事營區及攜帶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物品進入軍事營區之
    申請程序。(第二條)
三、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行為之申請程序。(第三條)
四、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行為之申請程序。(第四條)
五、記者、自媒體進入軍事營區從事採訪或拍攝之申請及審查程序。(第
    五條)
六、受理申請、審查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行為及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至
    第二十三條之軍事機關。(第六條)
七、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行為之申請書格式及排除適用之事由。(第
    七條)
八、申請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行為之事由。(第八條)
九、許可或不予許可為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行為之條件。(第九條)
十、撤銷或廢止之事由。(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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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訂定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