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法院檢察署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101.11.15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訂定發布全文5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立法總說明

「軍事法院檢察署處理執行案件注意要點」前奉國防部90年9月21日以 (
90)則創字第三四七八號令頒,鑒因規範事項係屬檢察事務範圍,國防部
本於行政機關之立場不宜律定,而裁判之執行,原則上應由為裁判之軍事
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指揮之,惟對於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
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原審軍事法院裁判案件之情形,得由上訴或原審
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執行,俾期便捷,爰訂定本注意要點,全文共
五點,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本要點適用之範圍。(第一點)
二、明定羈押被告之執行。(第二點)
三、明定未羈押被告之執行。(第三點)
四、不受理、免訴或無罪確定案件,違禁物、扣押物之處理得發交原審軍
    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聲請、指揮執行或發還之。(第四點)
五、緩刑交付保護管束或准予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發交原審軍事法院檢
    察署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第五點)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