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法體系驗證期間軍法軍官人事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8月10日國防部國法人權字第1110201828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及第3點附件一至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立法總說明

軍法體系驗證期間軍法軍官人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一百零三
年二月二十四日訂定生效,曾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生效日期為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茲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及經管年班遞增,爰修正
本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原「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上校階以下人事案之人評會編組委員刪除後備指揮部法
    務組長,並增列全民防衛動員署法務科科長。(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配合單位職稱調整與因應經管年班遞增,修正軍法體系驗證期間軍法
    軍官「任職甄選與任期及任職權責劃分表」、「各階任職經管職序」
    及「主官(管)經管年班指導計畫表」(修正規定第三點附件一、附
    件二、附件三)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經管政策:
    (一)軍法軍官經管以輪調各類法律事務職務為原則,另為擴大經管
          領域,增進實際工作經驗,活絡人事調節管道,得交流軍法職
          類以外職務歷練,藉以增進軍法人員與相關職務良性互動,發
          揮軍法功能。
    (二)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得編組人事評議審查會,審查軍法軍官人事
          經管、任職案件,適時針對不同對象,檢討其經歷發展分業需
          要,依據考核、評鑑、評議審查結果,提供人事建議,簽奉權
          責主官核定人事運用。
    (三)軍法體系驗證期間依軍法軍官任職甄選與任期及任職權責劃分
          表(如附件一)、軍法體系驗證期間軍法軍官各階任職經管職
          序(如附件二)及軍法體系驗證期間主官(管)經管年班指導
          計畫表(如附件三)據以辦理軍法軍官經管任職等作業。但國
          軍軍法軍官經管職序修正施行前,已具備各項經管經歷者,仍
          列計向上經管派職所需經歷。

五、人事評議審查會作法如下:
    (一)審查會秘書事務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綜辦,各機關
          單位、學校應指定專人協辦相關事項。
    (二)辦理事項:
          1.評議審查少將階軍法軍官人事初審案件,並呈報國防部。
          2.評議審查上校階以下軍法軍官職務人事案件。
    (三)編組:
          1.評議審查少將階人事初審案件: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任
            召集人,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院
            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人權保障處、法紀調查處、法規研審處及行政救濟處處長分
            任委員。
          2.評議審查上校階以下人事案件: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任
            召集人,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院
            長、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人權保障處、法紀調查處、法規研審處及行政救濟處處長、
            陸海空軍司令部及軍事情報局法務組組長、全民防衛動員署
            法務科科長、憲兵指揮部督察室副主任分任委員。但相關人
            事案未涉及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
            署、司令部(指揮部)或軍事情報局所屬人員者,得不通知
            該管單位之委員出席。
    (四)由召集人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但評議初審將級人事案件時,應由召集人任主席,不得代理。
    (五)應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為
          決議,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開會時主席如認有必要者,得指定相關單位主管或其他人員列
          席陳述意見或備詢。
    (七)審查會出、列席人員對於發布人事命令前之審議案件,應嚴守
          秘密。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涉及個人隱私或秘密事項,
          不得對外洩露。
    (八)審查會議決之案件,應依人事作業期程,呈報國防部依人事相
          關規定辦理。但核定前,如有新事實須再加審查者,應請召集
          人核定後提交審查會覆議。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評議審查上校階以下人事案件,編組委員
刪除後備指揮部法務組組長,並增列全民防衛動員署法務科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