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向司法機關表達意見具體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國防部國法法紀字第11103223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國軍單位司法機關之聯繫窗口(如附件一)如下: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所屬人員刑事案件,由各單位法制官擔任軍
          事機關聯繫窗口(下稱聯繫窗口),無法制官單位由國防部法
          律事務司擔任聯繫窗口。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
          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指揮】部)所屬人員刑事
          案件,由各司令(指揮)部法務組擔任聯繫窗口。
    (三)各軍團級(含所屬單位)所屬人員刑事案件,由軍團級法務組
          擔任聯繫窗口。
〔立法理由〕
因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又後備指揮部於
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編配陸軍司令部;另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
一年一月一日起,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移編國防部,亦更銜為
「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爰修正第二款,刪除後備指揮部及修正資通
電軍指揮部銜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