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配合司法機關調取文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8日國防部國法法紀字第1110322348號令修正第2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軍法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及
          全民防衛動員署案件,由各業管局、署、司、室擔任調取文書
          作業事宜。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
          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指揮】部)案件,由各司
          令(指揮)部法務組擔任調取文書作業窗口,並管制稽催所屬
          單位文書資料調取事宜。
    (三)各軍團級單位(含所屬單位)案件,由軍團級法務組擔任調取
          文書作業窗口。
    (四)司法機關無法判斷權責機關,則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下稱法
          律司)擔任調取文書作業、分辦窗口,並管制稽催各單位文書
          資料調取事宜(各聯繫窗口如附件)。
    (五)司法機關對於陸海空軍刑法或相關軍事法令有疑義,由法律司
          釋疑。
〔立法理由〕
一、因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又後備指揮
    部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編配陸軍司令部,第一款增列全民防衛動員
    署,第二款刪除後備指揮部。
二、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國防部參謀本部資
    通電軍指揮部移編國防部,亦更銜為「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第
    二款爰修正資通電軍指揮部銜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