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做法:
(一)入學體檢:
1.體檢作業:入學體檢於考生報名前赴各志願役就學(業)甄
選班隊招生委員會指定之醫院實施體檢及填寫「報考國軍志
願役班隊身心健康檢查表」(如附件 1),並由體檢醫院逕
行體位初判。
2.各志願役就學(業)甄選班隊應依據新進人員體檢資料建立
個人「體格分類檢查表」二份(一份送人事部門、一份存醫
務單位保管)。新進人員於就學或受訓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
造成體格變更者,應主動登錄追蹤審查,體格標準未達各志
願役就學(業)甄選班隊簡章規定者,依簡章及相關規定辦
理。
3.精神疾病、癲癇疾病、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勾稽比對作業:
(1)國軍各志願役就學(業)甄選班隊將考生名冊函送軍醫局
,由軍醫局函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和社會及家庭
署協助辦理精神疾病、癲癇疾病、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勾
稽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函送各班隊辦理後續作業。
(2)精神及癲癇疾病勾稽比對健保代碼及附加條件:健保代碼
:ICD-9-CM第五大項「精神疾患(290-319)」及ICD-10-
CM第五章,合併經精神科醫師審認符合條件相關附加碼,
並增列癲癇於ICD-9-CM第六大項「神經系統及感覺器官之
疾病(345)」及ICD-10-CM第六章與G40相關代碼。
(3)各院校接獲勾稽比對結果後,應強化個案心理輔導工作,
並協調體檢及精神病篩檢作業支援醫院協處與完成醫療評
估作業(如附件二)。
(4)國軍各志願役就學(業)甄選班隊於招生時充分說明本部
精神疾病病史勾稽比對作法,並律定考生簽署勾稽同意書
(如附件三)後,始可受理報名。
(二)在學期間體檢:為確實掌握國軍軍事院校在學學生身體健康狀
況,作為學校教學、教育訓練之參考,以維護訓練安全,提昇
整體國軍未來基層幹部健全體魄之目標。具體作法如下(體檢
及精神病篩檢作業支援醫院一覽表如附件二):
1.實施期程:
(1)中正幹部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於第二學年上學期、高中部
學生於第一學年下學期實施。
(2)各軍事院校正期班學生於第三學年實施。
(3)各軍事院校二年制學生於第一學年實施。
(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於第三學年暑期軍事訓練課程實
施。
(5)國防醫學院醫、牙學系學生於第五學年實施第二次體檢。
(6)各院校配合任務或學程(實習)之體檢需求,由各院校視
需求依相關規定辦理。
(7)飛行常備軍官班於錄取後實施。
2.體檢項目:實施完整性體格檢查(體檢表如附件4)。
(1)一般理學檢查:身高及體重(體格指標值 BMI值)、血壓
、口腔、頭頸部、軀幹、四肢、肛門與生殖器、聽力、視
力(含辨色力)、神經系統等。
(2)血液常規檢查:依健保支付標準編號08082C全套血液檢查
Ⅲ實施(全套血液檢查 CBCⅢ包括白血球WBC、紅血球RBC
、血色素Hb、血球容積比Hct、平均血球容積MCV等五項)
。
(3)尿液常規檢查:蛋白質、尿液比重及蛋白質與肌酸酐比值
。
(4)血液生化檢查:
A.肝功能檢查(含B型肝炎、C型肝炎篩檢)。
B.腎功能檢查。
C.空腹血糖。
(5)梅毒血清檢查。
(6)愛滋病檢查。
(7)靜態心電圖檢查:體檢人員經醫師心電圖檢查懷疑有異常
者,安排進一步檢查至查明病因。
(8)胸部X光檢查。
(9)精神疾病檢查:
A.作業方式:
(A)篩檢:由各院校協調負責鑑定醫院之精神科實施。
(B)鑑定:由國軍醫院精神科負責(負責精神鑑定醫院如
附件二)。
B.作業要領:
(A)篩檢工具:採取「GHQ-12中文版」(Gengeral Healt
h Questionnaire) 等具良好效度之測量工具實施測
驗,若篩選出陽性個案則進一步使用「M.I.N.I.國際
神經精神科面談量表」進行面談。
(B)各院校承辦部門應與負責鑑定醫院之精神科成立聯合
精神篩檢小組(如附件5),共同實施測驗作業。
(C)遇有精神疾病之可疑個案,應隨時送至各負責醫院精
神科接受診治與鑑定。
(D)負責醫院精神科應組成精神鑑定小組(如附件 6),
將各院校篩檢可疑之個案給予鑑定,並視患者情況辦
理住院觀察與診治。
(E)經鑑定其程度達到退學規定者,各校須儘速完成退學
作業。
(F)輔導員實施追蹤心理輔導,並作記錄備查。
C.作業重點:
(A)屬心理障礙者,各院校應轉介專任心理輔篩檢場地應
選擇寬敞、安靜場所實施,且每場次受測人數以50到
100人為限。
(B)受測人員必須保持適當距離,防止相互抄襲,影響受
測效度及信度。
(C)每份問卷作答時間以不超過1小時30分鐘為限。
(D)篩檢小組於作業前,應將各種篩檢工具事前準備完善
,測驗時對於問卷作答方式、規定,必須詳加解說,
使受測者完全瞭解後始可實施,測驗過程必須嚴格監
測,作答後須清點受測人數及問卷數量是否相符(問
卷須全數收回不得遺失)。
(E)篩檢小組(監測人員)必須要求受測者按規定實施做
答,測驗問卷不得空白或不填。
(F)篩檢小組閱卷時應審慎確實,避免草率影響鑑定成效
。
(G)發現異常者即安排負責之國軍醫院另行鑑定,經診斷
後確屬精神患者,應儘速完成退學手續,以防精神病
患滯留軍中,影響安全與內部管理。
(H)鑑定醫院應將病歷資料建檔列管,並實施追蹤輔導及
複檢作業,以利精神病研究及統計分析,落實軍中精
神病防治工作。
(10)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錄取後實施下列體檢項目:
A.視力檢查:辨色力、眼壓、屈光度、角膜地形圖儀及空
勤視力箱。
B.心臟功能檢查:心臟超音波、運動心電圖(呈陽性反應
者,須實施心臟專科檢查)。
C.脊椎檢查:全脊椎X光攝影。
D.糖尿病篩檢:飯後兩小時血糖、葡萄糖耐受性試驗。
E.聽力檢查(純音聽力)。
F.一般體檢項目:肺功能檢查。
3.作業期限:各負責體檢醫院應於學生體檢完成後十個工作天
內,將檢查結果註明正常與否送還各院校憑辦,並將檔案上
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之體檢系統資料庫。
4.各院校收到學生體檢資料後,應確實登錄於學生體格分類檢
查表內,遇有體位編號異動時,則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
籍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體位重編號及學籍管理事宜。
〔立法理由〕 一、近來發現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過往病史之考生隱匿病情,以
致入營後影響部隊訓練,爰修正第一款第三目入學體檢勾稽比對作業
,增訂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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