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志願役新進人員體格檢查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1月11日國防部國醫衛勤字第110025948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3點及第3點附件三、附件四(原名稱:國軍軍事院校入學暨在學學生 體格檢查實施計劃)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醫務

立法總說明

國軍志願役新進人員體格檢查作業規定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訂定生效,
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生效。茲為近來發
現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過往病史之考生隱匿病情,以致入營後影
響部隊訓練,爰修正本規定第三點,將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納入入學體檢
勾稽比對作業。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實施做法:
    (一)入學體檢:
          1.體檢作業:入學體檢於考生報名前赴各志願役就學(業)甄
            選班隊招生委員會指定之醫院實施體檢及填寫「報考國軍志
            願役班隊身心健康檢查表」(如附件 1),並由體檢醫院逕
            行體位初判。
          2.各志願役就學(業)甄選班隊應依據新進人員體檢資料建立
            個人「體格分類檢查表」二份(一份送人事部門、一份存醫
            務單位保管)。新進人員於就學或受訓期間因病或其他原因
            造成體格變更者,應主動登錄追蹤審查,體格標準未達各志
            願役就學(業)甄選班隊簡章規定者,依簡章及相關規定辦
            理。
          3.精神疾病、癲癇疾病、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勾稽比對作業:
           (1)國軍各志願役就學(業)甄選班隊將考生名冊函送軍醫局
              ,由軍醫局函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和社會及家庭
              署協助辦理精神疾病、癲癇疾病、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勾
              稽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函送各班隊辦理後續作業。
           (2)精神及癲癇疾病勾稽比對健保代碼及附加條件:健保代碼
              :ICD-9-CM第五大項「精神疾患(290-319)」及ICD-10-
              CM第五章,合併經精神科醫師審認符合條件相關附加碼,
              並增列癲癇於ICD-9-CM第六大項「神經系統及感覺器官之
              疾病(345)」及ICD-10-CM第六章與G40相關代碼。
           (3)各院校接獲勾稽比對結果後,應強化個案心理輔導工作,
              並協調體檢及精神病篩檢作業支援醫院協處與完成醫療評
              估作業(如附件二)。
           (4)國軍各志願役就學(業)甄選班隊於招生時充分說明本部
              精神疾病病史勾稽比對作法,並律定考生簽署勾稽同意書
              (如附件三)後,始可受理報名。
    (二)在學期間體檢:為確實掌握國軍軍事院校在學學生身體健康狀
          況,作為學校教學、教育訓練之參考,以維護訓練安全,提昇
          整體國軍未來基層幹部健全體魄之目標。具體作法如下(體檢
          及精神病篩檢作業支援醫院一覽表如附件二):
          1.實施期程:
           (1)中正幹部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於第二學年上學期、高中部
              學生於第一學年下學期實施。
           (2)各軍事院校正期班學生於第三學年實施。
           (3)各軍事院校二年制學生於第一學年實施。
           (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於第三學年暑期軍事訓練課程實
              施。
           (5)國防醫學院醫、牙學系學生於第五學年實施第二次體檢。
           (6)各院校配合任務或學程(實習)之體檢需求,由各院校視
              需求依相關規定辦理。
           (7)飛行常備軍官班於錄取後實施。
          2.體檢項目:實施完整性體格檢查(體檢表如附件4)。
           (1)一般理學檢查:身高及體重(體格指標值 BMI值)、血壓
              、口腔、頭頸部、軀幹、四肢、肛門與生殖器、聽力、視
              力(含辨色力)、神經系統等。
           (2)血液常規檢查:依健保支付標準編號08082C全套血液檢查
              Ⅲ實施(全套血液檢查 CBCⅢ包括白血球WBC、紅血球RBC
              、血色素Hb、血球容積比Hct、平均血球容積MCV等五項)
              。
           (3)尿液常規檢查:蛋白質、尿液比重及蛋白質與肌酸酐比值
              。
           (4)血液生化檢查:
              A.肝功能檢查(含B型肝炎、C型肝炎篩檢)。
              B.腎功能檢查。
              C.空腹血糖。
           (5)梅毒血清檢查。
           (6)愛滋病檢查。
           (7)靜態心電圖檢查:體檢人員經醫師心電圖檢查懷疑有異常
              者,安排進一步檢查至查明病因。
           (8)胸部X光檢查。
           (9)精神疾病檢查:
              A.作業方式:
               (A)篩檢:由各院校協調負責鑑定醫院之精神科實施。
               (B)鑑定:由國軍醫院精神科負責(負責精神鑑定醫院如
                  附件二)。
              B.作業要領:
               (A)篩檢工具:採取「GHQ-12中文版」(Gengeral Healt
                  h Questionnaire) 等具良好效度之測量工具實施測
                  驗,若篩選出陽性個案則進一步使用「M.I.N.I.國際
                  神經精神科面談量表」進行面談。
               (B)各院校承辦部門應與負責鑑定醫院之精神科成立聯合
                  精神篩檢小組(如附件5),共同實施測驗作業。
               (C)遇有精神疾病之可疑個案,應隨時送至各負責醫院精
                  神科接受診治與鑑定。
               (D)負責醫院精神科應組成精神鑑定小組(如附件 6),
                  將各院校篩檢可疑之個案給予鑑定,並視患者情況辦
                  理住院觀察與診治。
               (E)經鑑定其程度達到退學規定者,各校須儘速完成退學
                  作業。
               (F)輔導員實施追蹤心理輔導,並作記錄備查。
              C.作業重點:
               (A)屬心理障礙者,各院校應轉介專任心理輔篩檢場地應
                  選擇寬敞、安靜場所實施,且每場次受測人數以50到
                  100人為限。
               (B)受測人員必須保持適當距離,防止相互抄襲,影響受
                  測效度及信度。
               (C)每份問卷作答時間以不超過1小時30分鐘為限。
               (D)篩檢小組於作業前,應將各種篩檢工具事前準備完善
                  ,測驗時對於問卷作答方式、規定,必須詳加解說,
                  使受測者完全瞭解後始可實施,測驗過程必須嚴格監
                  測,作答後須清點受測人數及問卷數量是否相符(問
                  卷須全數收回不得遺失)。
               (E)篩檢小組(監測人員)必須要求受測者按規定實施做
                  答,測驗問卷不得空白或不填。
               (F)篩檢小組閱卷時應審慎確實,避免草率影響鑑定成效
                  。
               (G)發現異常者即安排負責之國軍醫院另行鑑定,經診斷
                  後確屬精神患者,應儘速完成退學手續,以防精神病
                  患滯留軍中,影響安全與內部管理。
               (H)鑑定醫院應將病歷資料建檔列管,並實施追蹤輔導及
                  複檢作業,以利精神病研究及統計分析,落實軍中精
                  神病防治工作。
          (10)國軍飛行常備軍官班錄取後實施下列體檢項目:
              A.視力檢查:辨色力、眼壓、屈光度、角膜地形圖儀及空
                勤視力箱。
              B.心臟功能檢查:心臟超音波、運動心電圖(呈陽性反應
                者,須實施心臟專科檢查)。
              C.脊椎檢查:全脊椎X光攝影。
              D.糖尿病篩檢:飯後兩小時血糖、葡萄糖耐受性試驗。
              E.聽力檢查(純音聽力)。
              F.一般體檢項目:肺功能檢查。
          3.作業期限:各負責體檢醫院應於學生體檢完成後十個工作天
            內,將檢查結果註明正常與否送還各院校憑辦,並將檔案上
            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之體檢系統資料庫。
          4.各院校收到學生體檢資料後,應確實登錄於學生體格分類檢
            查表內,遇有體位編號異動時,則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
            籍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體位重編號及學籍管理事宜。
〔立法理由〕
一、近來發現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過往病史之考生隱匿病情,以
    致入營後影響部隊訓練,爰修正第一款第三目入學體檢勾稽比對作業
    ,增訂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