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五年十月二日發布施
行以來,未作修正,為因應實際需要及兼顧周延性,爰檢討修正本辦法相
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財政獎章」用語為「財政專業獎章」。(修
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及第六條附表三)
二、依據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明定請頒獎章人員親屬代領順
序。(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訂事後如發現有與請頒事實不符情形之註銷規定。(修正條文第九
條)
四、配合戶籍法所定名稱,第三條附表一「請頒財政專業獎章事實表」內
「身分證字號」欄用語修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修正條文
第三條附表一)